时间:2020-05-20 作者: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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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营运
新通则第四章资产营运共14条,主要围绕资产结构管理,对资金调度控制、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及应收款项管理、存货采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对外担保与捐赠、高风险业务、代理业务、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资产营运概述
资产营运是指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与收益是对资产营运的两个根本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营运决策时,应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对资产营运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包括现金流量管理、资产利用、资源优化配置、资产规范处置与资产安全控制等。资产营运应遵循风险收益均衡、资产合理配置、成本效益最优以及资产周转最快的原则。
二、资产结构管理
资产结构是企业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比例,或者不同类型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结构。它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保守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大。二是风险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小。三是中庸型资产结构,指介于保守型和风险型之间的资产结构...
资产营运
新通则第四章资产营运共14条,主要围绕资产结构管理,对资金调度控制、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及应收款项管理、存货采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对外担保与捐赠、高风险业务、代理业务、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资产营运概述
资产营运是指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与收益是对资产营运的两个根本要求。企业在进行资产营运决策时,应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对资产营运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包括现金流量管理、资产利用、资源优化配置、资产规范处置与资产安全控制等。资产营运应遵循风险收益均衡、资产合理配置、成本效益最优以及资产周转最快的原则。
二、资产结构管理
资产结构是企业不同类型资产之间的比例,或者不同类型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结构。它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保守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大。二是风险型资产结构,指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偏小。三是中庸型资产结构,指介于保守型和风险型之间的资产结构。
合理的资产结构是相对的,一定时期优化的资产结构是暂时的,资产结构的变动是永恒的。企业应当树立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的观念,随时调查和分析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竞争需要、技术进步状况、资产风险与收益的变化情况,结合企业不同时期的经营方针,不断调整原有的资产结构,形成适应新形势、新局面的新的资产结构。
三、资金调度控制管理
资金调度控制,是指企业按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涉及资金的筹集及流入、调度、使用及支付的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其业务特点和现金流相适应的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
在我国企业中,主要通过结算中心、财务中心、模拟银行、财务公司几种操作方式来实行资金调度控制。其中,财务公司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应当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应当遵循资金集中合法、资金结构优化、资金调度及时和风险收益均衡等原则。
四、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以及应收款项管理
销售合同是企业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除了由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合同审批的权限;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实现有效约束和监督;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明确合同修改和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形成应收款项,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按照新通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坏账损失:做好信用管理;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建立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是企业之间由于延期付款或者预收货款形成的借贷行为。信用风险是在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采取信用销售政策的企业,信用风险表现为客户到期不付款、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或者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却没有正当理由。做好信用管理,就是要通过制定信用政策,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活动,从客户资信调查、信用风险评估、付款方式的选择、信用限额的授予等环节,实行全面监督和控制,降低信用风险。
五、存货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适合业务特点的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采购及验收入库制度、存货领用制度、库存存货的保管制度、存货的发出制度、存货盘存制度等。其中,存货的采购及付款环节是规范的重点。
在存货采购中采取招标方式,有利于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较优的质量购进存货。但是,招标行为的成本及其法律风险与普通采购方式相比更高。因此,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成本效益问题,一般在进行选择长期合作供货商或者大宗采购等重大采购决策时,采取招标方式才更为划算。
六、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建、保管和使用、处置等的管理:授权审批;职责分工;固定资产预算;文件记录管理;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费用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企业利润水平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水平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作为重要的财务决策,折旧办法必须由投资者审议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技术进步日益加速的科技环境以及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单纯依靠经营者及有关内部人员的判断,可能难以保证折旧办法的合理性。因此,在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时,企业可以征询诸如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等规定,国家允许某些企业或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因此,对于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估计的资产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价值,但已提折旧不需再调整。
七、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企业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资产增值的行为,是企业常用的一种资产营运手段。与此同时,对外投资也容易沦为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手段,造成企业财务风险增大以及投资者利益受损。企业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与授权审批制度,是规范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行为、防范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
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将财务管理的环节前移至对外投资业务发生之前。研究论证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政策条件;产业、行业背景,包括企业及产品生命周期、进入壁垒、市场容量、整体发展速度等;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竞争力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评估;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及资金成本评估。
境外投资是对外投资的一种特殊情形。因其涉及向境外汇出资金以及投资回报向境内汇入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针对境外投资项目或者开办境外企业的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财务管理等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八、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对企业具有特殊经济价值,而且由于会计核算等原因,其真实价值往往不能在账面上体现,相对于有形资产更容易流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落实经营和管理的财务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无形资产的权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通过转让、租赁、质押、特许经营、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无形资产经营,是发挥其自身价值并最终提升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而且价值较难确定,经营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经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避免法律和经济的纠纷。
九、对外担保和对外捐赠管理
对外担保指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合法合规以及适合自身业务需要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审批、执行等程序;明确担保执行的检查和跟踪监督的要求,落实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企业对外担保,除了要符合《担保法》外,还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对特殊对外担保行为或特殊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例如《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3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都有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
对外捐赠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及新通则等规定。投资者有权对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经营者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十、高风险业务管理
企业的高风险业务主要有外汇交易、证券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和委托理财。虽然企业从事高风险业务可以减少损失或者获得较高的收益,但管理失控也容易引发较大的甚至是致命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必须加强相关业务的财务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文件管理和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从根源上降低风险损失。财政部印发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对加强企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提出了系统要求,这对其他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管理也有借鉴意义。
十一、代理业务管理
代理业务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一定的范围和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企业或个人的名义代替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代理业务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企业或个人承担。代理业务涉及到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为了保证各方的利益,企业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账户分开;分清代理业务的类型,确定合理的代理价格;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保证代理资产的安全,及时与被代理人结算款项。
十二、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
资产的损失或减值,指企业发生的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资产的盈利能力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体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为此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应当计提损失或减值准备,对资产的这类价值变化进行反映和管理,增强以后资产处理过程中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对能力。
新通则从加强财务规范和控制的角度,对企业的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分级审批的权限;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征询中介机构与有关专家的意见。
十三、资产损失管理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企业应按照新通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加强资产损失管理。
资产损失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说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涉及未决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企业财务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提交经营者或者投资者审定。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计入清算费用。企业重组损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经投资者批准,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十四、资产处理管理
资产处理是企业对有权处置的固定资产以出售、租赁、抵押、置换和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新通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处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制定资产处理的操作细则;实行资产处理的财务审核制度;建立资产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为了调整经营方向或者实施资产重组,处理主营业务所用的关键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属于重大资产处理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更长远的影响。因此,企业在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的方案中,必须明确涉及重大资产处理的范围、条件、时间表、执行部门等问题,并由投资者审议通过。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也是区分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的必然要求。
十五、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具体说,是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经营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促使企业与关联方本身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交易。
我国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国家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就财务管理而言,要求:一是建立关联交易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实施权限。二是实行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三是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十六、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一)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管理的概念,对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财务监控职责、权限和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控制财务风险。
(二)新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按规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无涉及。
(三)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指导企业如何通过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财务监控、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履约情况等财务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坏账损失。而旧通则仅规定了坏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坏账损失的定义及核算等会计内容。
(四)新通则侧重于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存货管理制度。旧通则则对存货的定义、计价、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存货清查及其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强调企业履行对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旧通则仅对对外投资的定义、分类、计价、投资形式、损益确认等会计问题作出了规定。
(六)新通则对无形资产取得和变更权属时的财务责任提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要求。而旧通则仅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和摊销作出了规定。
(七)新通则对所有资产损失的管理,强调了损失责任的区分,要求建立损失核销的监督审批制度。旧通则仅定义了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及固定资产损失,以及规定该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八)新通则侧重规定企业处理资产的权限及程序,对重大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旧通则仅对存货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九)新通则对企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或限制,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未涉及。(未完待续)
(执笔:赖永添 吴子云 李炜)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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