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过去很长时期企业经营的目标是经营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考核也往往以效益为主。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更加明确,更加注重资产减值测试和公允价值变动。衡量企业的公允价值,不仅要从利润表的角度衡量企业某一时期的收入和费用对利润的影响,还要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状况以及对净资产价值的影响。对企业的评价要纵观企业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以及营运效果,这样会得到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所以价值最大化理念比利润最大化理念更为科学,对于信息使用者决策更有意义,通过公允价值的变化对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考核更加全面和客观。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所得税会计。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理念的基础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站在税务机关的视角思考问题,用计税基础去衡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定形成的企业所得税负债或企业未来所得税利益。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运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所得税测试调整,形成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实际上是对应纳所得税的调整。<...
1、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过去很长时期企业经营的目标是经营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考核也往往以效益为主。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更加明确,更加注重资产减值测试和公允价值变动。衡量企业的公允价值,不仅要从利润表的角度衡量企业某一时期的收入和费用对利润的影响,还要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状况以及对净资产价值的影响。对企业的评价要纵观企业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以及营运效果,这样会得到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所以价值最大化理念比利润最大化理念更为科学,对于信息使用者决策更有意义,通过公允价值的变化对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考核更加全面和客观。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所得税会计。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体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理念的基础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站在税务机关的视角思考问题,用计税基础去衡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定形成的企业所得税负债或企业未来所得税利益。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运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所得税测试调整,形成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实际上是对应纳所得税的调整。
3、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性。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对会计准则目标性规范可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会计准则的目标性规定定位在会计服务过程的最终产品——财务会计报告上,而实现目标要按照会计准则体系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全过程。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这就要求不仅要编制规范的会计报表,还要注重附注的编制,做到表内披露与表外披露相结合。三是通过会计报告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四是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五是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企业的外部相关者和关注者,而不是以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为对象,如投资者和意向投资者、政府相关部门、以往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债权人等。
4、国际趋同与符合中国国情。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既体现了国际趋同,又符合中国国情,在以下两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一是国有企业不能一概视为关联方关系。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应视为关联方。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精神是,不构成直接投资关系和集团公司成员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不应视为关联方关系,也不应视为同一控制企业,有关交易和事项应按非同一控制企业或非关联方关系对待。二是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资产减值时均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当期利润,而减值的因素消除以后,减值准备均可转回,相应增加利润或者减少亏损。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精神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减值损失,当资产价值恢复后可以转回。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以及金融工具中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视同永久性减值,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即不得转回。首先是因为此类长期资产价值较大,对于减值准备的计提需要特别谨慎,一旦减值就应当视为永久性减值。其次是近年来确实存在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案例,这是防范道德风险的一项措施。
5、会计计量基础从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到多项计量基础选择。新会计准则体系采纳了公允价值,但对公允价值的应用,采取了适度和谨慎的态度,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要小。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通常是公允价值便于取得,或者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上能够取得并且掌握信息的交易双方都能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仅适用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贷币性交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业务事项的计量。
责任编辑 屈艳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