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4日发布《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八项条件。根据通知,在2010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或无法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进行重组或市场退出。
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4日发布《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八项条件。根据通知,在2010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或无法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进行重组或市场退出。
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9日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通知明确,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自查阶段;公众评议阶段;整改提高阶段。上市公司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组织、活动安排、整改实效等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国家发改委2007年3月19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通知要求,各发债主体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编制债券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见附件三)及其摘要,披露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本次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增加或更换项目,可调减项目,但应保持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通知指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规则对季度报告的披露格式和应提供的信息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2007年4月3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暂行办法明确了资产核实工作的程序:单位清理、专项审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同时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益证据、审核审批、账务处理等予以了详细规定。暂行办法特别指出,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价值重估、核实国家资本金等工作的,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规则共18条,涵盖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所有规定和监管措施。规则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禁售期和禁售比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包括了基于市场要求和监管经验禁止董事、监事、高管在信息披露敏感期进行交易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9日联合发布《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通知规定,只有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担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通知共分7大部分、50余条款,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备、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等。
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4月10日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根据通知,获得免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