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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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新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共6条,明确了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立了企业财务运行的重要制度,界定了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和职责。
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概述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协调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框架。新通则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一是微观财务管理体制,即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它是规定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通过企业章程、内部财务制度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确立。二是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它是协调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确立,旨在对企业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扶持。
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和资金投入关系的变化,是贯穿我国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体制演变的两条主线。企业微观财务管理体制的演变与宏观财务管理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决定着微观财务管理体制的模式,并为其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新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共6条,明确了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立了企业财务运行的重要制度,界定了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和职责。
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概述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协调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是构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框架。新通则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一是微观财务管理体制,即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它是规定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通过企业章程、内部财务制度等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确立。二是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它是协调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主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确立,旨在对企业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扶持。
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和资金投入关系的变化,是贯穿我国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体制演变的两条主线。企业微观财务管理体制的演变与宏观财务管理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宏观财务管理体制决定着微观财务管理体制的模式,并为其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资本权属清晰。企业产权是投资者通过向企业注入资本以及资本增值获得的企业所有权,在账面上体现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企业产权明晰,就是要明确所有者权益的归属。这样,投资者才可能“以本求利,将本负亏”。
(二)财务关系明确。指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应当是清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与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在新通则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他企业,一般按属地原则确定财务关系。
(三)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机构)”三个层次,外加监事会(监督机构)。由于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典型,也是我国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因此,新通则中设计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以《公司法》确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蓝本。同时,为了增加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新通则以财务管理主体为主线,明确投资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至于其通过何种机构行使职权,则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组织形式及实际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三、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指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安排。按母公司集权程度或者母子公司财务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划分为集权型、分权型和混合型。实践经验表明,组建企业集团必须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控制为主,才能实现集团各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
集团财务级次的确定是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公司法》取消了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定,对外投资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企业应能逐级实现对下属企业的有效控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97号)明确提出,除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财务级次一般应限定在三个层次以内。
四、企业财务决策制度
(一)财务决策制度的内容。财务决策制度是为了保证企业决策者能够依据尽可能正确、完备的信息,采用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且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充分、真实地表达其意志而做出的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二)职工大会在财务决策中的作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文件规定了一系列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意见的财务事项。让职工审议或者参与涉及切身利益财务事项的决策,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
(三)财务决策回避制度。投资者、经营者在财务决策过程中,对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予以回避。新通则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是有效贯彻《公司法》的要求。
五、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控制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通则规定的企业财务管理基本任务之一。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两项:1、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一是收益相同或接近的项目,应选择风险最低的;风险相同或接近的项目,应选择收益最高的。二是收益和风险不同的若干项目,收益最高的项目不一定最好,因为其风险往往也最高,应当以企业能承受相应风险为前提,再按前一要求选择项目。2、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特别是强调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能够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等现象及其引发的财务风险。
企业应当通过适当的财务风险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采取规避、预防、分散和转移等风险管理策略,既要控制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又要控制财务风险发生后的影响。
六、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预算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它同时具有资源统筹配置、规划、沟通和协调、营运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功能,是保证企业财务目标得以实施的有效管理手段。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以现金流为核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这样能够在决策时考虑更多的因素,使决策更加符合企业战略需要。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企[2002]102号),完整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预算形式、编制流程、执行与控制、预算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内容。企业在设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时,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注重财务预算制度与财务决策、财务风险控制、业绩考核、激励制度的整合。
七、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及履行方式
(一)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投资者主要是利用对若干重大事项的控制权,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以确保企业资本的安全和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自身的利益。
1、基本管理事项决策权。主要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这些都是投资者掌握财务控制权的基本体现。
2、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权。包括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和利润分配等。判断一个财务事项是否“重大”,除了看涉及金额相对于企业资产的比例高低之外,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财务监督权。投资者一方面可通过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内部财务监督;另一方面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和评估,对经营者实施外部财务监督。
4、财务考核权。投资者通过一定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对经营者财务业绩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为经营者的任免、职务调整和薪酬激励等提供依据。
5、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财务管理体制级次增多的情况下,投资者(对国有企业而言,一般指政府及其部门)为了保障自身利益,按照一定程序向其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派出特定人员或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财务监督而形成的制度,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履行职责方式。按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投资者履行财务职责,应当按照《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通过一定的企业内部机构进行,如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表决,或通过厂长(经理)办公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三)投资者的管理授权。在一定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将某些财务管理职责授权给经营者,从而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授权不应导致风险的转移,即原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授权后仍应由投资者承担。而且,投资者对经营者的授权应该是有限的,否则就会失去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八、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经营者凭借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行使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企业经理、厂长以及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经营者财务管理权限的明确界定,在企业内部控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分配权限时,投资者既要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又要对经营者的权力有适当的制衡。
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经营者直接掌握企业财务的控制权。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是执行投资者的重大决策,实施财务控制;三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四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公司中的董事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及其管理委员会(现实中大多为厂长办公会或经理办公会)相似,都同时承担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九、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二章是全新的内容,着力从财务管理体制、财务运行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
(一)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发展集团化的形势,规定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规定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全财务运行机制,实现科学管理。
(三)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资金筹集
新通则第三章资金筹集共8条,主要对企业筹集资本的管理及其决策,企业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管理制度,企业增资管理,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以及企业筹措债务资金的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资金筹集概述
资金筹集是指企业通过不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按照一定程序,筹措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财务活动。新通则将资金筹集划分为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两大类。权益筹资是指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的财务活动。权益资金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及其增值中留存企业的部分,是投资者在企业中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企业账面上体现为权益资本。债务筹资是指企业筹集债务资金的财务活动。债务资金是企业债权人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商业信用等,企业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往往还需支付利息。
二、权益资金筹集管理
(一)权益资金的来源。一是投资者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增资;二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公积金;三是暂不或暂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从根本上讲,真正能够给企业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带来影响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或者增资。因此,新通则主要针对这种方式的财务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对出资形式的要求。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能够以货币估价和能够依法转让。据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和特定债权等可以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则不具备出资条件。
(三)以特定债权出资的情形。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
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资产重组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5、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五)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70%。但外资企业法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三、权益资金筹资决策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必须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前景等一系列宏观因素和资金成本、资本结构等微观因素。
(二)筹资决策审批程序。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筹资方案经过财务审核之后,应当上报投资者批准。对于这类重大决策,投资者应当明确决策与执行的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还需要按规定履行外部的报批等手续。
(三)验资。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必须验资,以保证出资的真实可信。验资机构依法承担提供验资虚假或重大遗漏报告的法律责任,因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企业资本管理
企业资本管理,应当遵循资本保全的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又可分为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两大部分的内容。
(一)资本确定。设立企业必须明确规定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各投资者认缴的数额,如果投资者没有足额认缴资本总额,企业就不能成立。新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获准工商登记(即正式成立)后30日内,应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等凭证,以此为依据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二)资本维持。新通则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转让或者减少出资外,投资者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实际上,除了投资者依法转让或者减少出资外,以下情形也会对企业的资本造成影响:
1、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企业由于合并或分立、实施公司制改建、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需要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顺序核销所有者权益。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提前收回其投资。对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8号)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股份回购。《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在一定时限内持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新通则要求企业在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时,一是要符合法定情形,二是要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三是要经投资者决议。
财政部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二是在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下,在法定时限内注销回购股份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三是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实际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四是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五、资本公积管理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实际投入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是财政拨款。新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三是其他来源。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以前形成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的用途有:一是转增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作为一种资本储备,只能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而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二是核销资本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财务规定,企业特定情形下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可以核销资本公积。
六、盈余公积管理
盈余公积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积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原来也是盈余公积的组成项目,《公司法》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这意味着执行10多年的公益金制度已完成历史使命。财政部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取消公益金的若干问题。
(一)全面取消公益金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提取公益金。但由于按照现行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福利基金部分的用途与内资企业的公益金有类似之处。为此做了衔接性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二)规定了原来由公益金安排的购建职工住房及其他福利设施支出的衔接办法,具体如下:
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而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盈余公积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一是用于弥补亏损。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具体方案,报经股东大会批准。二是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按投资者原有持股比例转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由经理办公会决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七、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新通则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新通则规定企业在收到这类资金时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项目贷款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及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二)按照新通则的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要求,调整、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一是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财务处理方式。例如投资补助,拨款时要明确该项资金的权属。如果政府是从投资者的角度给予企业投资补助,补助对象是民营企业时,应由企业投资者出具承诺文件,保证财政资金作为国有资本处理,同时明确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从保障各方权益考虑,投资补助均应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增资程序。二是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先有办法后使用资金;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加强跟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企业集团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对于逐级下拨所属企业使用的,应当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使用并进行财务处理。
八、债务资金筹集管理
(一)债务筹资风险的控制。债务筹资风险指由于筹集债务资金而引起的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债务筹资风险的控制要考虑:注重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合理确定长短期负债结构;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率,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合理预期利率,适时选用借款的种类;实施债务重组。
(二)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一般指长期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例。最佳资本结构是在一定条件下使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在企业所需资金总额确定的前提下,最佳资本结构即指长期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最佳比例。在实践中,企业往往需要在资本结构不断变化中,寻求最佳的资本结构,以实现资本结构的最优化。
九、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一)筹资管理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新通则引入风险控制、资本结构决策和资金成本等全新的观点和理念,将旧通则简单的核算管理提升为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决策管理。同时,指导和要求企业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筹资规模、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以实现资本结构最优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投资者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新通则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出资形式。
(三)结合新《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
(四)增加对企业回购股份的财务管理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和股权激励时,实际上已在进行股份回购活动,新通则增加了相应内容。
(五)公积金管理发生变化。新通则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六)增加了规范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的统一规定。
(未完待续)
(执笔:赖永添 吴子云 李炜)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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