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郭志英 胡兆峰 叶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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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让中外企业公平站到了25%税率的统一起跑线上。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体现,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一、开启内资、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时代:新税法凸现四大亮点
新税法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核心内容为:
1、内资、外资所得税“并轨”。“两税合一”是新税法最重要的内容,新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从形式上不再区分内资、外资,同时将税率确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此外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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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让中外企业公平站到了25%税率的统一起跑线上。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体现,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一、开启内资、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时代:新税法凸现四大亮点
新税法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核心内容为:
1、内资、外资所得税“并轨”。“两税合一”是新税法最重要的内容,新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从形式上不再区分内资、外资,同时将税率确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此外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2、税收优惠调整因“产业”而制宜。新税法的优惠政策更注重结构导向,税收优惠将从特殊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从区域定位转向产业定位,以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不规范的“普惠制”,即不再泛泛地按身份、按地区给予各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一视同仁地施行,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等。同时,高新技术产业所享受的低税率优惠将不再局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
3、五年过渡期体现“以企业为本”。新税法为了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给纳税人利益带来的损失,制定了“五年缓冲期”的过渡措施。如: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15%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4、反避税措施奠定“严征管”基础。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纳税事项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同时还对防止企业偷税漏税作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为企业所得税的“严征管”奠定了基础。
二、法相宜则事有成:新税法影响面面观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有所降低,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提高,税率从24%或15%上升为25%,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两税合一”税制改革必将对我国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产生重大影响。
1、对宏观经济影响的分析。
虽然实行新税法后,我国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但是实施新税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这将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第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把一些产业层次较低的企业和“游资”排挤出去,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第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次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平税负原则,符合规范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的重要举措。第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及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这将有效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新税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此同时,新的优惠政策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第五,有利于提升我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我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2、对微观主体影响的分析。
一是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税法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新税法虽然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原因如下:首先,对于外资企业长期投资而言,税收不是外资考虑是否加速或者减缓进入我国市场的决定性因素,只是诸多影响因素之一。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等,已成为吸引外商投资更重要的因素。其次,新税法将内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个税率低于亚太经济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我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第三,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影响不大。第四,新税法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我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二是对内资企业的影响:获取公平竞争的机会。
内资企业先天条件不足,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外资企业本来就有差距,加上后天税负的压力,市场竞争力肯定会打折扣。新税法搭建了一个内资、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平台。此外,“两税合一”对内资的投资也会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企业留存利润的增加可望更多地转化为研发投入,这将为内资企业研发投入规模的扩大和自我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税收公平后的绝对较量:实施新税法的对策建议
1、立法机构:尽快制定新税法的实施细则。虽然新税法已经公布,但还需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进一步阐述和规定。例如,在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之后,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办法和标准需要制定细则进一步规定。新税法中也没有清晰提及外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时是否会免征预提税等。只有等到新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内资、外资企业才能评估“两税合一”的影响,进而为企业的投资战略部署及时做好准备。
2、内资企业:税收公平后的绝对较量。“两税合一”使内资和外资企业站在了同一税收成本的基础上,使二者竞争环境趋于公平。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两税合一”并不是内资企业发展的保护伞,而是内资企业迅速提升自己实力的机遇。内资企业应利用“两税合一”这市场竞争加剧前的一个缓冲,苦练内功,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努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外资企业:调整战略投资,提高竞争力。对于外资企业,失去广泛享有的税收减免及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将促使他们重新考虑其业务模式、投资结构、投资地点选择及对融资策略做出相应调整。如外资企业可能会开始调整战略布局,东部和沿海地区的区域优惠会逐渐被淡化,而中、西部地区将以丰富的资源、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成本等受到外资的青睐。此外,外资企业应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力。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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