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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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从200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对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全面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为了帮助相关部门、企业以及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学习、研究及贯彻新企业财务通则,本刊将从本期开始,分期刊登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撰写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讲座。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共10章7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制定新通则的宗旨及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要求、财政职责以及相关主体等。第十章附则共2条,明确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考虑以及施行时间。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质及财务目标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活动包括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利润。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客户、企业内部各单位、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进行的...
【编者按】从2007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对19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进行了全面改革,对于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为了帮助相关部门、企业以及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学习、研究及贯彻新企业财务通则,本刊将从本期开始,分期刊登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撰写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讲座。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共10章78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制定新通则的宗旨及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要求、财政职责以及相关主体等。第十章附则共2条,明确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考虑以及施行时间。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质及财务目标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活动包括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利润。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客户、企业内部各单位、企业与职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进行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新通则还原财务管理的本质,交还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根据企业财务的内涵和实质,新通则明确了财务管理的六大要素: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和财务监督。
企业财务目标,是指企业财务活动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应达到的根本目的。“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只能作为短期目标。新通则认为,现代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企业财务管理不应把目光限制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而应长期关注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承认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财务目标,有利于形成企业利益的均衡机制,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通则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财务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制定企业财务规章,既是履行职责的要求,又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从市场主体法律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规定也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认可和支持。显然,财政部修订全国通用的《企业财务通则》,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
三、新通则的适用范围
新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非法人企业由于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很难区分投资者个人与企业的财务关系,其财务活动更具有自然人行为色彩,因而不属于新通则的适用范围。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虑。根据《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和会计制度的相关定义,国有企业应包括:一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三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包括:一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通过所享有的表决权、投资关系、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能够支配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或者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企业。
(二)对事业单位的考虑。新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目前,国家正在深化事业单位财务体制改革。已按照企业改组转制的,即实际已脱离了事业单位的序列,应当执行新通则。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成本控制、收益分配方面,由于承担的事业职能、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可以继续实行原有体制和制度,而其他方面则应当按照新通则执行。
(三)对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金融企业在资本结构管理、资产运营管理、财务风险控制以及财政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便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专门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使其财务管理制度自成体系。因此,新通则不再将金融企业纳入适用范围。
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与基本内容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是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制定财务战略,发挥财务职能;二是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三是控制成本耗费,增加企业收益;四是规范收益分配,增强企业活力;五是规范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妥善处理各方权益;六是加强财务监督,实施财务控制;七是加强财务信息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新通则力求拓宽财务管理领域,在继承现行有效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管理及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
五、财政部门财务管理职责
(一)企业财务关系和主管财政机关的确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形成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全资或控股企业如果所在地与母公司所在地不同的,其财务关系原则上随母公司确定。出于区域经济发展及其管理的需要考虑,主管财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级主管财政机关或者本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责。
在实际执行中,对拥有不同层级国有资本的企业,可以按照其实际控股股东的层级明确其主管财政机关。如果双方各占50%股份,其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由双方协商,按其中一方的主管财政机关确定。对于跨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财务关系和产权关系宜区别对待。
(二)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政府出资人财务管理职能,同时兼顾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的需要,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可概括为提供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制度、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管理企业财务信息及提供必要服务等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型财政管理理念。
六、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
(一)投资者。投资者是企业权益资本的持有者,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决定性地位,其财务管理围绕资本投入、运营、收益来进行,核心要求是资本安全与投资回报。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言,投资者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还可以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之后,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或者子公司履行新通则规定的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尚未脱钩的烟草、铁路、邮政、农垦、监狱劳教以及文化等企业,由主管财政机关对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变动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实行归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履行新通则规定的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
(二)经营者。经营者通过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与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管理关系,他们对企业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以及从经营成果中获得报酬的权利。经营者包括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
七、新通则与原有企业财务制度的衔接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通则施行。企业实施新通则,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进行新旧财务管理制度的转换。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是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的,而新制度体系则应直接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资金监管办法为配套的。初步设想,配套制度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指导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包括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指导意见、企业财务预警指导意见及企业价值管理指引;二是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包括企业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监管办法、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等;三是财政监管规定,包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办法、有关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等。因此,新旧制度体系截然不同,除了1993年施行的通则被覆盖以外,新制度一时还不能全面替代原有的制度。在新通则相关配套制度出台之前,企业应当按照新制度的实施要求,认真做好新旧制度的转换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逐级向财政部反映。
八、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与修订前的通则相比,新通则具有以下不同:
(一)新通则的宗旨不再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并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新通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除外”。对于其他企业,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比照执行”的范围。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阶段性特征。
(三)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内容作出了全新的规定,不再延续旧通则关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财务收支的规定,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营运资产及财务控制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四)新通则规定了财政职责,将财政机关“三定方案”的规定转化为财务规章,便于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新通则规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六)新通则规定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不同,各级财政机关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关系对企业实施政府宏观财务管理,从而与投资者凭借产权关系的财务管理、经营者凭借委托代理关系的财务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未完待续)
(执笔:赖永添 吴子云 李炜)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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