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还规定,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通知同时...
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还规定,对科技型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通知明确,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通知同时明确了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的八个条件。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通知明确,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而不能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针对自行下放协议转让审批权限的问题,通知强调,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财政部2007年1月11日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指标计算、报送要求、结果确认等方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出了规定,并有相应罚则予以约束。办法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设定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基本指标和分析指标;明确了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剔除的客观增减因素;规定了金融企业应报送的基本材料和财政部门确认计算结果的基本程序。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
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3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公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办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了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办法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30日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办法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披事务管理制度,并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中介等角度,做出一系列明确和加大信披责任的规定。另外,办法还明确,证监会可就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信披做出特别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简称《第15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简称《第9号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简称《第1号问答》)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以上三项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15号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第9号规则要求,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第1号问答列举了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15个项目,并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