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存在发行规模相对较大、金融性机构互持次级债金额较大、债权人风险较大等问题,笔者在此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提几点建议。
1、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无论是从《巴塞尔协议》中对债券等附属资本占企业资本份额不得高于50%的规定,还是从破产及代理成本来看,保险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都不是没有限量的。在《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内部融资、股权融资、现有股东增资等非债券融资方式所筹集到的核心资本总额是保险公司发行债券量的上限。从破产和代理成本来看,当债券所产生的税收屏蔽现值同债券导致的破产和代理成本现值相等时的债券发行量是其应当发行的最大值。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
2、合理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在相互持有次级债的问题上,要持慎重的态度。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是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中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也是为了提高其偿付能力,但是这种互相持有的做法会加...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存在发行规模相对较大、金融性机构互持次级债金额较大、债权人风险较大等问题,笔者在此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提几点建议。
1、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无论是从《巴塞尔协议》中对债券等附属资本占企业资本份额不得高于50%的规定,还是从破产及代理成本来看,保险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都不是没有限量的。在《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内部融资、股权融资、现有股东增资等非债券融资方式所筹集到的核心资本总额是保险公司发行债券量的上限。从破产和代理成本来看,当债券所产生的税收屏蔽现值同债券导致的破产和代理成本现值相等时的债券发行量是其应当发行的最大值。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
2、合理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在相互持有次级债的问题上,要持慎重的态度。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是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中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也是为了提高其偿付能力,但是这种互相持有的做法会加大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为了金融系统的稳健,就必须谨慎对待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融资性债券的现象,合理控制金融系统风险。
3、加强监管。由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采用的是私募形式,根据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由此,不仅缺少了各种媒体的监督,也剥夺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权。由于保险业发展稳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同时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也直接关系到利益相关者到期能否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因此,应当加强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监管者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监督,尤其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以增加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