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签署第17号主任令,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加快了同董事会试点办法的配套衔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评价,以及国资委指导董事会考核经营层工作进行规定;加快了考核办法与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奖惩、干部任免、监督监察等制度的衔接。《暂行办法》完善了以下四个机制: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增强中央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内在动力。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
不久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签署第17号主任令,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加快了同董事会试点办法的配套衔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评价,以及国资委指导董事会考核经营层工作进行规定;加快了考核办法与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奖惩、干部任免、监督监察等制度的衔接。《暂行办法》完善了以下四个机制: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增强中央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内在动力。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