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误区一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与国有股转让的资产评估价格一致
国有股转让价格与国有股转让的资产评估价格有着密切联系,但并非一致,其差异主要表现为:(1)确定价格的行为主体。确定资产评估价格的主体是第三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而国有股转让价格是通过市场机制达成的,定价的主体是交易双方。(2)确定价格的时间。资产评估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特定时点的价格;国有股转让价格的时间是股权拍卖日。(3)确定价格的方法、方式。国有股转让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盈率法,评估时还应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国有股转让底价的确定则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应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非上市企业国有股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应按照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价格生成的...
误区一国有股转让价格应与国有股转让的资产评估价格一致
国有股转让价格与国有股转让的资产评估价格有着密切联系,但并非一致,其差异主要表现为:(1)确定价格的行为主体。确定资产评估价格的主体是第三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而国有股转让价格是通过市场机制达成的,定价的主体是交易双方。(2)确定价格的时间。资产评估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特定时点的价格;国有股转让价格的时间是股权拍卖日。(3)确定价格的方法、方式。国有股转让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盈率法,评估时还应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国有股转让底价的确定则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应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非上市企业国有股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应按照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价格生成的条件。转让方状况、转让目的和受让方的状况及外部环境等是影响国有股转让价格和资产评估价格的主要因素。但资产评估是在模拟市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受到诸多假设条件的限制,包括评估的假设基础、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时间因素(评估基准日)、评估技术手段、评估方法体系的完备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水平等。国有股股权转让的价格则主要与实际市场中交易双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或收益预期相关,是交易双方预期能满足自身利益时成交的实际交易价格。因此,国有股转让价格和资产评估价格的现实差异是评估假设的限制条件与实际市场的差异产生的。
误区二国有股转让价格必须高于净资产的评估价格
这是只看过去和现在、不看未来的静态的资产价值观,是从静态的保本角度看国有股转让价格。从动态的角度看,转让部分国有股后有可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给企业带来更大生机,未来机会收益可以弥补现在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评估价值的差额。而且,业绩很差企业的国有股如果不及时转让,将不利于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和提高企业效率。因此,确定转让价格必须动态地考虑机会成本。比如,亏损的韩国大宇汽车公司申请清盘时有几百亿美元的账面净资产(债务高达170亿美元),2001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向大宇汽车公司支付4亿美元(与几百亿的账面净资产相差甚远)买入新成立公司的2/3股权,取得控股地位,另外1/3股权由大宇的债权人拥有。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股权转让价格主要与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对盈利的预期有关,与账面净资产没有直接关系。通用汽车预期控股大宇汽车2/3的股权能够获得超过4亿美元的收益;而大宇汽车用高达2/3的股权换取4亿美元,是为了能使公司走出困境。转让后的事实证明大宇汽车恢复了往日生机。因此,股权交易是市场化行为,国有股的主管部门转让国有股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应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最后的定价只要是交易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不影响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博弈达到双方都满足的自身所需利益就能成交,不能一味追求保值或高价。
误区三国有股转让价格的合理与否与受让对象无关
国有股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不完全由目前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及其所处的环境决定,还必须考虑股权转让后主体的变化。不同的受让对象对未来净现金流量有不同的影响,会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从而给国有股的所有者带来收益或损失。因此,我们不能用孤立、片面的观点判断国有股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国有股的转让价格应该是基于转让和受让双方的价格,与受让方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关。选择好的受让对象,以优惠价格吸引战略投资者,即使现在转让价低一点甚至低于国有股现行价值,依然可以达到国有股转让的最终目的;选择不好的受让对象,情况正好相反。
误区四国有股转让应有一个绝对合理的价格标准值
价格的合理与否本身不可能有确定的数值标准,必须将不确定的、复杂的定价判断问题转化为程序定价。程序定价就是在程序理念的基础上,通过设置程序的方法,将社会对公正定价的要求和期望变成定价程序。具体说,就是建立关于定价过程的时间顺序和方法步骤的规范。程序理念是重事实、重规则,定价的实体公正是通过定价的程序公正来实现,只要保证程序公正,其实体的结果应该是公正的。
国有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市场行为,用法律规范股权转让是通行的国际惯例。为保证转让价格公正,国资委应建立并执行程序化的定价确定体系,健全从定价前、定价中、到定价后的定价制衡机制。笔者认为,其主要程序应为:(1)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国有股转让的评估价格;(2)选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3)进行拍卖或者招投标,择优确定受让方。
在各道程序中,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股转让应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进一步保证国有股转让程序定价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确立国有股转让的程序定价理念;针对国有股转让定价主要环节存在的问题,完善国有股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程序体系;建立配套的制约机制以确保转让价格过程的合法、合规、公正,增强定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