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筹划的目的是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横向或纵向降低增值税税负,使油气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测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滩海油田工程、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油田建设工程及其他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劳务。
我国...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筹划的目的是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横向或纵向降低增值税税负,使油气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测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滩海油田工程、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通讯工程、油田建设工程及其他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劳务。
我国现行增值税有标准税率17%、低税率13%和适用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三个档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货物销售和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应当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油气田企业作为资源开发型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油气生产要经过物探、钻井、测录试、井下作业、开采等生产环节,整个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物资都是为了生产油气这一特殊产品,2000年出台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油气生产性劳务适用增值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可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石油企业增值税的合理税负。
(一)适当选择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
油气田企业纳税人在接受生产性劳务时有权选择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如果选择的是非油气田企业,因为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油气田企业纳税人将不能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是如果非油气田企业向纳税人提供的生产性劳务费价格远远低于油气田企业向纳税人提供的生产性劳务费价格,且达到一定的比率,是可以考虑接受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此时,需要油气田企业纳税人进行计算选择。
为了弥补油气田企业纳税人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非油气田企业纳税人在劳务价格上必然会给予其一定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其计算公式为:B=A×(1-17%×10%)/(1+17%)=A×84.0171%。其中:A为选择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价格,B为选择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价格。当非油气田企业的劳务费价格为油气田企业的84.0171%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4.0171%时,无论是从非油气田企业还是从油气田企业取得生产性劳务所获取的收益相等。但若非油气田企业的价格折让幅度小于84.0171%时,则可选择非油气田企业,从而获取较大的税后收益。
(二)油气田分(子)公司外购物资进项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大于当期实现的销项税,其差额结转下期抵扣。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油气田分(子)公司购进货物或生产性劳务时,其进项税大部分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何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避免延迟抵扣,节约纳税支出,就成为油气田企业纳税管理的一个重点。由于油气田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及所属二级单位多,业务性质各不相同,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取得进项税税票的时间有时比较滞后,会导致油气田分(子公司)无法及时折扣进项税。以某油田分公司为例,其下属22个二级单位中大部分可及时取得进项税发票。而其二级单位物资供应处是公司大部分进项税的发生单位,其发票从取得到传递至财务结算部门一般需耗时60天,这导致公司进项税当月无法抵扣,造成缴纳增值税时间前移,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针对这一问题,该公司应统一制定增值税进项税的管理办法,尤其应在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取得的时间上加以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进项税发生额较大的单位,如物资供应处,可在实际操作管理上实行责任会签制,加快专用发票的传递,使之能及时回到财务部门进行进项税抵扣,以避免对分(子)公司造成损失。具体的管理措施为:有关单位在进行物资采购时,要求供应商在发送物资的同时必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同传递给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将物资验收合格入库后,在5天内必须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入库单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收到入库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挂账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手续,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验证质量的采购物资,经使用单位验证合格后,将验证合格单报送采购部门,采购部门再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在未验证合格前不得支付该款项。对于本省内的物资采购,从供应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物资供应部门挂账,其流程不得超过15天;对于省外物资采购,其流程不得超过30天,从而保证发票的及时传递。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