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蒋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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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14日,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目前总会计师“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的问题,对提高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央企的总会计师,笔者拟结合《暂行办法》,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对《暂行办法》的认识和体会
1、《暂行办法》推动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位的设立。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普遍不到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职位但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企业原来设置的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对已设置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可由他们代行总会计师职责,这就从制度上硬...
2006年4月14日,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目前总会计师“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的问题,对提高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央企的总会计师,笔者拟结合《暂行办法》,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提出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对《暂行办法》的认识和体会
1、《暂行办法》推动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位的设立。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普遍不到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职位但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企业原来设置的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设置总会计师,对已设置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可由他们代行总会计师职责,这就从制度上硬性规定了中央一级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这一规定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出资人的身份对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提出的新的要求,无疑会对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为确保中央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规定了总会计师“履行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及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和组织实施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四项职责,并赋予其四项权限:“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笔者理解《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含义:一是总会计师应当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应当担负起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责任。二是总会计师应当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己任,在加强企业预算、融资、利润分配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全面提升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三是有效履行总会计师的受托责任,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四是有效履行财务监督职责,通过对重大经营活动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等方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暂行办法》有助于提升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首先,总会计师应当成为懂财务、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真正承担起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本运营、内控建设、风险防范等业务责任,成为真正的财务专家。其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理念。一是价值最大化管理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总会计师在进行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决策时,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管理的目标,在考虑稀缺资源、机会成本、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计算企业价值增值,在更高程度上协同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二是风险与收益均衡理念。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的核心是要求现代企业不得承担超过收益限度的风险,在收益既定的条件下,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三是资源合理配置理念。这一理念要求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在资源的数量和结构上实现科学配置和有效协调,以保证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四是利益关系协调理念。利益关系的协调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利益关系协调理念要求现代企业在收益分配中有效平衡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关系,以实现企业的高效、有序运转,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创造条件。五是成本效益理念。总会计师应当具有成本效益理念,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注重投入产出比,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回报。
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央企总会计师管理的建议
1、完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委派制度。在现有管理模式下,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首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定,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资格认定的人员,方能担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其次,坚持委派原则。一是坚持“谁出资,谁委派”的原则。由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出资比例和企业章程委派总会计师。二是坚持“先培训,后委派”的原则。对拟委派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作为委派的必备条件。同时,还要加强对已委派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在职培训,充实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总会计师的业务水平。三是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应结合企业本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决定是否重点委派在经济、技术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因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既是专业职务也是行政职务。四是坚持市场机制的原则。应从任职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管理经验、工作阅历、独立判断能力、决策能力等方面制定委派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把组织推荐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起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吸收优秀人士进入总会计师行列,建立委派总会计师人才资源库。如,从2003年开始中央企业面向全球招考了30多名总会计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这项制度应该坚持。五是坚持定期轮换的原则。原则上总会计师在一个企业的任期不超过两届。同时应当控制一人兼任多家企业总会计师的数量,保证总会计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充分行使总会计师职权,正确作出决策。
2、加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执行报告制度。被委派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均应向其委派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机构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总会计师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部分。定期报告应全面报告任职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则是指总会计师应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任职单位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的资产处置、重大的对外投资、担保、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的人事变动等。
3、加强中央企业总会计师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考核除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的内容外,还应该结合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分定性和定量考核。定量考核主要与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增量系列指标挂钩,结合实际制订完整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使经营者和总会计师都有章可循。定性考核主要以是否履行总会计师职责、委托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议事程序是否违规等方面为主,应区别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的考核。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中央企业总会计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委派总会计师的定性考核的补充。
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考核可以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总会计师派出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解聘、奖惩和续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个人简历、当年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等内容。派出机构根据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结合平时工作实绩及被派驻单位生产经营状况,采取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和座谈等方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任期考核由派出部门组成考核组,从职业道德、财经纪律、责任成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等方面对委派的总会计师进行考核,结合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任职企业评价、年度审计报告等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打分,依据得分客观评价工作绩效,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和惩罚。另外,要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当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发生撤换、调离、辞职、解聘的,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4、积极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创新。中央企业的总会计师在名字上已被称为“CFO”,这本身就是中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一个象征,但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如何承担起CFO的工作责任,真正拥有CFO的职责权限,还需要不断探索。同时,推进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变革,为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建良好的环境和宽广的舞台,切实提高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人”与“职”的匹配,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作者系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总会计师)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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