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被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纳税人一旦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在税收筹划中就容易走入误区。
误区一:工资、奖金现金以外收入不征税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单位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即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他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的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例如,李四因工作业绩突出在2006年3月份获得单位先进奖金1200元和价值6000...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被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纳税人一旦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在税收筹划中就容易走入误区。
误区一:工资、奖金现金以外收入不征税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而且只就现金收入计征。很多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所有费用、实物,包括企业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列支的,单位工会和所在部门发放的,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范围。即凡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他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任何性质的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例如,李四因工作业绩突出在2006年3月份获得单位先进奖金1200元和价值6000元的液晶电视一台,当月工资2000元。李四2006年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200+6000-1600)×20%-375=7600×20%-375=1145(元)。
误区二:所有奖金均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例如,2006年1月28日,某企业部门经理王某因2005年工作表现突出,上级主管单位奖励其笔记本电脑一台(折算成市场价12000元),现金8000元。支付奖金、奖品的单位应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000+8000)×20%=4000(元)。
误区三:退养工资与退休工资一样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老李2006年2月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45000元,退养工资85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计征老李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须先确定适用税率。45000÷50=900(元),900+850-1600=150(元)。由于150元未超过5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5%。则老李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850-1600)×5%=2212.50(元)。
误区四:取得奖金越多其收入就一定越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当这个商数使适用税率达到进级区间,就会出现奖金多税后收入反而少的情况。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应纳税为2375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1元,应纳税额为3475.15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00.15元。或者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1099.15元。如果年终奖金为6万元,应纳税8875元;奖金如果是60001元,则要纳税11625.2元,税前奖金多了1元,就要多交2750.2元的税。依此类推,奖金为240001元的人,要比奖金24万元的人多交1.1万元的税款……一直到120万元,多1元要多纳税5.5万元,而130万奖金的人要比120万奖金多纳10万元税,多获得的奖金全交了税款。
误区五:只要归还了借款就不用计征个税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必须在年底及时归还,否则可能被征收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执行该文件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述“该纳税年度终了”是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限,纳税人即便是12月30日借款,在12月31日未归还,也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现行政策未规定退税,对纳税人征税后,即使逾期归还借款,所征税款也不予退还;三是此项政策主要规范个人投资者,企业营销、业务人员出差等借款情况不包括在内。
误区六:出版单位人员稿酬计税方法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表明,对稿酬所得的认定,报社、杂志社与出版社的具体计税办法有很大区别。这也体现了国家充分考虑了报社、杂志社专业人员发表文章与出版社专业人员编著图书的不同,防止相关单位通过稿酬所得分解收入来避税。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