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第二,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允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有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信托法》中对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第三,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债权性证券)和资本利得(权益性证券)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其中,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此,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能够避免或减少被征收实体层面的税款。在诸多税目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要使所得税负最小化,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尽量采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在美国,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实体层面税负的理想形式。第二,采取适合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型。发行债务类证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发行权益类证券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则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发行债券可以更好地规避所得税。第三,净...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第二,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允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有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信托法》中对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第三,投资者的利息收入(债权性证券)和资本利得(权益性证券)是否应当缴纳所得税?其中,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此,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能够避免或减少被征收实体层面的税款。在诸多税目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要使所得税负最小化,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尽量采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在美国,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实体层面税负的理想形式。第二,采取适合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型。发行债务类证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发行权益类证券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则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发行债券可以更好地规避所得税。第三,净收入最小化可少缴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例如,可采取发行票据的方式使利息和其他收入尽量等于票据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费用支出,从而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为零或接近零。不过这样一来,特殊目的机构就无力吸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延迟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损失,为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资金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第四,选择合适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象。如果发行对象是外国投资者,那么特殊目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缴纳预提税。第五,设立地点也是一个可考虑的因素。在国际证券化中有一种虽然复杂但却常见的避税方法,即将特殊目的机构设在没有所得税或在一段时间内向发行人提供税务延期缴纳待遇的避税天堂,以避免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
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证券化载体和投资通道,其基本业务内容是消极地受让并持有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处分证券化资产、收取资产现金流并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但实质上这只是一种资产销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从事普通的经营贸易和投资活动。因为证券化交易其实只是为了降低风险、提升信用,对已存在的交易主体进行一种转换,从而将交易的执行和交易结果的承担加以分离。特殊目的机构正是为这种转换和分离而设立的。因此对特殊目的机构按实体水平征税,将会使证券化交易因成本过高而变得不可能。
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是独立的应税单位,但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机构受让资产的现金流与向受益人还本付息的时间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资来获得收益进行还本付息,这就产生了是否要对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征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特殊目的机构不宜作为税收实体,对其再投资行为不宜征税,而应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
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有助于金融机构管理风险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而对特殊目的机构征收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将会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可行性,甚至使其变得不经济而被扼杀。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税收问题而使市场主体丧失了一种有益的制度选择,会使社会福利减损。
总而言之,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免税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机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数量不菲的税收支出,是实现理想证券化设计方案的必由之路,也是减少投资者税收负担增加其投资收益的必然要求。当然,在简化税收的同时,还需要对特殊目的机构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其利用税收优惠功能进行避税,具体包括:(1)规定资格,即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形式和持有资产的性质等;(2)规范投资行为,即严格限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围、交易品种等。通过严格规定使特殊目的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的功能单纯化,成为只为资产证券化服务的一种机构。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