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有企业利润留存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自1998到2004年其利润总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道路是成功的。但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企业,从1994年财税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和其他企业一样只需缴税,而不需要向企业所有者(全体国民)分红,更谈不上作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或者公共产品开支了。中央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大部分是作为企业内部投资或福利在企业系统内部消化,由此造成国有企业收益的严重流失:一是目前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上缴或少上缴,并未按规定使用,不少用于非生产用途而流向个人;二是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分股利或同股低利,挤占国家股权益;三是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中低价发包或出租,不按期足额收取租金;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收取或少收取占用费或租金,所创收入相当部分未用于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而是大量用于个人福利开支;五是在国有资产转让时,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六是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如1993...
一、国有企业利润留存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自1998到2004年其利润总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道路是成功的。但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企业,从1994年财税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和其他企业一样只需缴税,而不需要向企业所有者(全体国民)分红,更谈不上作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或者公共产品开支了。中央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大部分是作为企业内部投资或福利在企业系统内部消化,由此造成国有企业收益的严重流失:一是目前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上缴或少上缴,并未按规定使用,不少用于非生产用途而流向个人;二是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分股利或同股低利,挤占国家股权益;三是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中低价发包或出租,不按期足额收取租金;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收取或少收取占用费或租金,所创收入相当部分未用于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而是大量用于个人福利开支;五是在国有资产转让时,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六是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售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如1993年对150个城市的统计,出售3200万平方米公房仅回收资金234.51亿元,平均每平方米仅收回73.34元;七是国有资源收益征收制度不健全,减免、欠征和不纳入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八是国有企业承包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收益资金用于建高级办公楼、购高级轿车等,或者一方面向银行大量借款,另一方面大幅提高福利和滥发奖金,出现“富和尚穷庙”的现象;九是在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无偿设立企业股,对于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低估价等。
二、国企利润应当纳入国家预算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对资金需要量是巨大的,现有的国家财政公共收入规模与范围很难实现这样巨大的资金需要量。而且,我国目前客观上已经具备了其现实可能性与物质条件,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每年利润达到11342亿元之巨,这还不包括四大国有银行每年近千亿元的税后利润。作为其出资主体的国家将其利润划转为国家财政公共收入并用于公共支出不但是国际通用的做法,而且是大有裨益的。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也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属于公共收入,应当向国家分红,其理由是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把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按照透明度和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要求,也是增强财政调控手段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改变国有资本收益长期由企业分散使用状况,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体现。
同时,我国对国有企业投入巨大,如在财政预算中国家每年要有300多亿元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国家财政承担了企业重组,包括今后三年内政策性关闭2116户国有企业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和351万职工的大部分成本,国家已经接手了企业办社会如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而且在职工失业和提前退休相关的成本方面还负担了主要责任,有的企业亏损了还由财政预算弥补,但自1994年后国家并未得到回报。现在垄断性企业每年的收益达到几千亿元,国家应该考虑将其小部分留给企业自身发展,大部分收回国家财政管理,支持农业和教育等,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国有资产预算和社会公共服务预算是完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必然选择。
三、几种分配方式
在税后利润的分配上,可以按照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但是,不论选择何种分配方式,最终的分配结果要达到维护国家与国有企业自身的合法、合理权益双盈的目的,可以设想有下列几种供选择的分配比例:一是对少数国有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微不足道时不分配;二是属于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的利润,为了企业的发展可以将国家应分配的部分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不能以收代支,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对绝大多数一般竞争性的或者行业垄断性的企业的净利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三种分配方案:大多数企业的净利润在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按85%对15%比例分配,既确保了国家财政公共收入的需要,又能基本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也可按70%对30%比例分配,这个比例既保证了国家得大头,又让企业有更多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在国家财政收入比较宽松而少数企业又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情况下,国家与企业之间可在3~5年内采取60%对40%或五五比例分配利润,对困难较大的国有企业可给予充分的照顾与优惠,待这类企业经营与盈利情况好转后再调整分配方案。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