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高永岗 (作者系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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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的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此不做区分)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职位。由于其专业性较强,职权的相对独立就较为重要。2006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6年5月14日开始施行。该办法从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任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充分地尊重了总会计师岗位的特殊性,体现了总会计师职位的独立性,是指导中央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何谓总会计师的独立性
“独立”,其原意之一是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会计作为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经管责任落实、经济利益分割、经济资源配置愿望与诉求的交汇点和集中体现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利害关系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会计的独立性也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形成的。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
在企业的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此不做区分)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职位。由于其专业性较强,职权的相对独立就较为重要。2006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6年5月14日开始施行。该办法从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任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充分地尊重了总会计师岗位的特殊性,体现了总会计师职位的独立性,是指导中央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何谓总会计师的独立性
“独立”,其原意之一是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会计作为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经管责任落实、经济利益分割、经济资源配置愿望与诉求的交汇点和集中体现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利害关系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会计的独立性也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形成的。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决定了总会计师在履行职责、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公允,独立判断,履行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独立性并不是总会计师所特有的。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由于分工的不同,不同岗位的领导人的工作职责都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由于总会计师所分工负责工作的敏感度高,且直接涉及到股东利益、利益相关者利益等问题,因此,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已成为对外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内健全企业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总会计师的职责是其独立性的起因。
二、如何保证和实现总会计师的独立性
1、从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上保证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总会计师由谁提名、由谁任命、对谁负责、由谁考评等问题都会直接关系到总会计师的独立性。1990年年底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虽然有一些规定,如“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等,但是这些规定要么过于模糊,要么不太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即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权为公司经理,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这些条款难以保证总会计师相对独立的履行职权,这样的制度安排无法保证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没有保障的。而《办法》从公司治理层面解决了制约总会计师独立性的众多问题,从制度安排上较好地保障总会计师独立的行使职权。《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由出资人或董事会任免;企业总会计师有四项主要职责,同时拥有四项工作权限,责权对应。由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或出资人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总会计师要对出资人、对企业负责任。我认为,这是总会计师独立性的基础性条件。
2、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力才能够保证其独立性较好地发挥作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全体会计人员在专业判断中的独立性。谈独立性不能离开总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条例》还是《办法》都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办法》中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这些职权基本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重大方面,既有确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会计管理体系等传统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又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财务危机处理等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的现代财务管理内容,对总会计师来讲可谓重任在肩。若没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不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专业判断,总会计师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其独立性就没有任何意义,独立性也就不会受到尊重。因此,总会计师的独立性还要靠其专业素养来维护。
3、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总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与契约理论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现代公司是由各个地位平等的利益相关者组成,出资人或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企业管理者不仅要为股东,而且还要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总会计师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其专业判断力,为全体利益相关者服务,要对企业负责、对全体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或仅仅代表股东方或出资人的利益。总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要处理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购销客户、企业与银行、企业与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经济关系,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经济利益界定和保护的过程,在履行职权时必须兼顾相关者的利益,要具有超脱股东利益的独立性。无论是《条例》还是《办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将影响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关于总会计师独立性的一些误区
1、独立性与正确性。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使其独立的专业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如《办法》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但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总会计师的意见一定要被采纳,或一定正确。受会计本身的局限性等诸多因素限制,许多情况下,总会计师的意见并不总是正确的。因此,总会计师不能过分强调自己的独立性而忽视与班子成员的协同,不要把独立性简单等同于正确性。
2、独立性与外部约束。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对总会计师独立性的主要约束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约束。总会计师要模范地执行《会计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准确地贯彻执行会计准则,正确地运用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等,其独立性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二是出资人约束。出资人利益与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在两者出现矛盾时,总会计师的独立性会受到严重挑战。三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约束。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经常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总会计师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特别是在处理债务重组、薪酬政策、信用政策等关键问题时,受到的关注度和各种干扰会非常的严重。在这些干扰或约束因素下,保持总会计师的独立性,保持相对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显得更加重要。
3、独立性并非越高越好。在总会计师基本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过分强调总会计师的独立性、夸大总会计师的作用,会导致班子内部的不协调,这样做并不有利于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而且会导致企业内部制衡机制失衡,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总会计师的独立程度因企业大小而异,因企业领导班子的构成而异,因会计核算、经济决策的复杂程度而异,因总会计师的个人素质而异,总会计师的独立性程度是分层次的,不能一概而论。
4、践行独立性不是做表面文章,需要有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要落实总会计师的独立性,不是一项制度、一个办法能够解决的,需要有合适的制度环境,也需要有内部的配合措施。实证表明,董事会或出资人若没有对总会计师进行充分授权,没有建立起定期考评制度,没有牢牢掌握对总会计师的薪酬决定权,没有建立起一定的补充约束机制,总会计师极容易与管理层形成“合谋”,总会计师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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