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王冬生 赵志莹 (作者单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山东省德州市委讲师团)
[大]
[中]
[小]
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5]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件),主要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规定的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九项措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将浦东地区外汇管理改革落到实处。
一、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浦东地区此次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背景有三个层次:一是落实国务院允许浦东率先在全国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二是探索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步骤和效果;三是满足企业对放宽外汇管理的需要。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目前经常项目早已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的部分交易也已实现可自由兑换,但是距离完全可自由兑换尚有很大距离。尚未放开的项目都是一些对外汇收支平衡影响较大因而风险也较大的领域。此次浦东地区外汇管理改革可以为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做些有益的探索。
此次外汇管理改革的具体内容都是针对中外资跨国公司对放宽外汇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5]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件),主要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件)规定的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九项措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将浦东地区外汇管理改革落到实处。
一、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浦东地区此次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背景有三个层次:一是落实国务院允许浦东率先在全国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战略;二是探索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步骤和效果;三是满足企业对放宽外汇管理的需要。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目前经常项目早已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的部分交易也已实现可自由兑换,但是距离完全可自由兑换尚有很大距离。尚未放开的项目都是一些对外汇收支平衡影响较大因而风险也较大的领域。此次浦东地区外汇管理改革可以为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做些有益的探索。
此次外汇管理改革的具体内容都是针对中外资跨国公司对放宽外汇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随着跨国公司成员公司的不断增加,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汇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资金跨境运作、与母公司现金池的衔接、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些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二、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300号文件和261号文件,注册设立在浦东地区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中心或财务中心、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以下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
(一)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跨国公司在境内都有一些成员公司,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各成员公司自有的外汇资金是不能相互融通的。外汇资金不足时,只能向银行借款。由于借款成本高,手续繁琐,因此一些跨国公司要求集中统一管理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通过内部调剂余缺的方式满足成员公司的不同需求。261号文件规定了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明确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可以集中使用的外汇资金是境内各成员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261号文件虽然允许跨国公司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但是具体管理方式仍需要符合现行有关法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发放贷款,其他企业如果需要将其富余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委托一家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将款项贷给借款方。跨国公司在集中管理成员公司外汇资金时,由于跨国公司及其成员公司无权直接贷款,也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而不得直接拆借。
企业间资金的往来需要通过相应的账户。因此,261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在集中管理成员公司内部资金时,应委托相关的外汇指定银行(即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权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银行)为跨国公司开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主账户,用于归集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资金;为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成员公司开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子账户,用于接受和归还来自地区总部主账户的委托贷款。
主账户和子账户内的资金均不得结汇(换成人民币)使用,只有归还到相应资本金账户及经常项目账户后才可结汇。据测算,跨国公司对境内子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大约可节省1.5%的财务费用。
(二)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
与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的需求一样,跨国公司也有集中管理其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的需要。261号文件制定了附件《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允许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以便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离岸账户资金的来源为: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使用方向为:向境外成员公司发放外汇贷款;向境外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向境内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
境外成员公司将外汇资金借给境内企业使用,涉及到外债管理的问题。根据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长期外债的发生额和中短期外债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投注差)。假定一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投注差是400万美元。如果借用长期外债100万美元,即使归还了这100万美元,以后借用中短期外债余额也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如果没有借用长期外债,则借用中短期外资的余额可以是400万美元。如果用上述投注差的管理办法要求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的跨国公司,受投注差的限制,跨国公司就无法开展这项业务了。所以实施细则规定,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纳入该公司的外债统计,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未调入境内使用的,不纳入外债指标或投注差管理。这一方面解决了外债管理部门掌握外债规模的需要,也解决了企业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的问题。
(三)用人民币购汇后境外放款
一些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或非关联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需要美元等外币,但是境外筹资成本比较高,需要跨国公司向境外企业提供外币贷款。为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需要,261号文件制定了附件《跨国公司购汇境外放款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注册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享受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为控制外汇风险,购汇放款的额度规定了上限,这个上限实际也是按照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的规定,应该由境外的投资者享受并可以汇出境外的部分,只不过是允许它可以通过放款的方式将资金转到境外。购汇对外放款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境外放款的总额度如不超过5000万美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审批,如果超过5000万美元,则须由上海市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放款协议等资料。
境外放款申请被批准后,跨国公司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后,凭上海市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境内受托金融机构购汇,并将所购外汇存放在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放款人凭上海市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境内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手续。跨国公司自被批准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购汇放款额度内,经上海市分局核准,可一次或分次购汇向境外汇出资金。
跨国公司购汇向境外放款,收回的境外借款本金和利息需向银行结汇,这就存在一个汇率风险的问题。为帮助跨国公司规避此类汇率风险,细则规定跨国公司在购汇向境外放款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的掉期业务。如跨国公司可以与银行签订12个月以后美元结汇的合同,届时按照1:8.2的汇率向银行结汇,结汇时不管实际汇率水平,跨国公司都可以按照合同汇率将美元卖给银行。
细则也同时规定了购汇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如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与境外借款人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利息等,从而保证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跨国公司才能申请境外放款。
(四)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
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这相应产生了境外成员公司需要境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境内母公司需要购汇向境外放款的需求。为帮助国内企业解决“走出去”后面临的境外融资难题,261号文件制定了附件《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一方面规定了中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具备的条件,如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利息等标志实力和信誉的条件外,又同时规定,注册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中资跨国公司,若暂时达不到规定的条件,但确有境外实际放款需要的,可以向上海市分局申请,但对外放款的总额度(余额上限)超过5000万美元的,由上海市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细则列明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
跨国公司分设在不同国家的成员公司在办理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收付汇手续时,一般都采取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手续,另一方面也便于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将分散在各个企业的资金流集中在一起,可以享受银行更为优质的服务。此前,境内跨国公司尚不能代替成员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满足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的需求,提高公司运作效率,261号文件制定了附件《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希望办理此项业务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地区总部,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国家外管局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签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备案回复》(简称备案回复)。地区总部在办理集中收付汇手续时,需要明确来往资金的归属,因此,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可凭备案回复等有关材料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申领开户核准件,地区总部再凭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的开户核准件,按有关规定在地区总部所在地为其分别开立外汇账户,并为其分别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
由于集中办理收付汇手续的前提是境外母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在办理与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收付汇手续时是由母公司“一个口”办理与中国的手续,因此细则规定,地区总部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时,向银行提交的进出口合同中须有通过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的条款。
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以便于外管部门的监管。由于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由地区总部集中办理进出口收付汇的情况下,各自所在地外汇局仍应肩负着监管职责,否则可能会出现监管的漏洞。因此,细则综合集中办理售付汇手续与外汇管理的需要,对如何办理进口和出口收付汇手续分别作了规定: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异地付汇备案,地区总部凭异地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据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购付汇手续。其中非货到汇款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贸易出口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分别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总部在为其办理结汇或收汇手续时,受理银行分别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由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为了全面真实地反映进出口收付汇情况,细则规定,地区总部在办理上述结算时,不得轧差收付。
(六)简化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如咨询、设计等,需要用人民币购汇向境外支付。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汇发[2003]35号文件的规定,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请,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对金额等值50万美元(不含5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境内机构应持相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但是根据261号文件附件《跨国公司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实施细则》规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和研发中心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以享受更多的便利。一是下放权力。外汇指定银行的审核权限由5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由上海市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不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二是简化凭证。为了保证我国的税收权益,确保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企业来自境内收入的依法纳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境内企业在向境外支付外汇时,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境外企业来自境内的这笔收入已经纳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为简化手续,261号文件规定,对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时,可以免予提交完税凭证。下放审核权限,简化审核凭证,无疑为企业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帮助企业节省时间和成本。
(七)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的条件限制
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外汇收支行为,出现外汇盈余或短缺时,自然产生进行外汇交易的需求。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汇处于短缺状态,国家对外汇交易一直实行严格管理。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非金融企业只能委托有交易资格的金融企业代理交易。随着广大企业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迫切要求直接进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顺应企业的需要,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以申请直接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条件之一就是“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虽然202号文件对非金融企业直接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开了一条狭窄的通道,但是高高的门槛使许多企业“望场兴叹”。
261号文件在附件《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中规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在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合并计算的规定有助于企业跨过高高的门槛。细则还规定设在浦东的跨国公司还可以指定设在浦东的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代表跨国公司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这一规定适应了诸多跨国公司的管理体制,因为许多跨国公司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处理整个公司的资金往来业务,具体操作外汇收支的也是这些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
(八)支持外汇产品创新
为发展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业务,支持外汇产品创新,261号文件附件《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方案实施细则》允许符合银监部门理财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开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九)加强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监测
此次浦东地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内容之广、力度之大、影响之深均是历次外汇改革所罕见的,改革试点的成败直接影响以后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因此,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关注改革的风险和效果,为此,261号文件制定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估监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是综合监测评估的对象,跨国公司应在季后2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每季度的各项专项统计监测数据等。
三、浦东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的影响此次外汇管理改革既顺应了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又承载着国家对浦东地区此次改革对整个外汇管理体制甚至经济社会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经验的厚望,其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首先,有利于增强浦东地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进一步奠定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由于此次外汇管理改革解决了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资金集中管理、对外放款、集中收付等难题,将有力地吸引中外资跨国公司落户浦东。中外资跨国公司的落户,也将为上海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来源。浦东的优势将对北京等其他地区吸引外资及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严峻挑战。其次,此次外汇改革试点如果运作顺利、不出现大的不良后果,将加快推动整个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为实现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再次,作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组成部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将推动浦东整个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全国其他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改革提供有借鉴价值的经验。
责任编辑 闫秀丽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