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叶友 任梦杰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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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部董事制度,主要是指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的,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主要比例和主导地位的董事会制度。这种引入外部独立因素的制度设计,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思想,这一制度意在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外部董事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绝对的多数地位;在典型的英美公司外部董事会制度中,除了CEO以外,一般没有其他内部董事。本文主要讨论外部董事制度在美、法两国的实践,希望籍此能对我国国企改革有所借鉴。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之异同
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有的国家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特征上有许多...
外部董事制度,主要是指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的,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主要比例和主导地位的董事会制度。这种引入外部独立因素的制度设计,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思想,这一制度意在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从而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外部董事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绝对的多数地位;在典型的英美公司外部董事会制度中,除了CEO以外,一般没有其他内部董事。本文主要讨论外部董事制度在美、法两国的实践,希望籍此能对我国国企改革有所借鉴。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之异同
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有的国家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特征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说都不能是该公司的员工,都不能负责该公司的执行性事务,都不能在经理层担任职务,也就是说他们都是非执行董事。他们之间的重要不同之处是外部董事可以是与股东单位相关的人员,而独立董事不能,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有的股东。
在某些国家,非执行董事也经常被认为是独立董事,实际上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从范畴上来讲更接近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与公司利害相关和无关的两类,或者说是非独立的和独立的两类,只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才是真正的独立董事。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进行监督、评估和制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即不能与公司有任何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地作出判断的关系。
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首先都必须是非执行董事。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要符合这样的规则,即与公司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而对外部董事则不做此要求。第二,本文所说的独立董事泛指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董,而外部董事则是就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引入的董事会制度而言的。
西方国家的外部董事制度
现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经合组织(OECD)在《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中专门列项比较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其中美国是62%,英国34%,法国29%。《财富》杂志评出的美国1000强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平均为11人,外部董事占9人。在英国,最大的500强公司中的89%有3~4名非执行董事。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也采纳了外部董事制度,法国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公司治理若干建议》规定,每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名是外部董事。在亚太地区,外部董事制度也被广泛采纳。日本公司治理委员会于1997年10月30日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从日本的角度》第5A项原则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与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或非执行董事。新加坡最大的国有企业淡马锡公司,其下属企业实现的增加值约占新加坡GDP的10%左右,它有7个上市公司,14个国有独资公司。这些公司中,除一家公司有2名执行董事外,其余公司无一例外地都只有1名执行董事,其他都是非执行董事。在发展中国家,比如埃及、土耳其,他们的企业也都有董事会,都有外部董事,埃及最大的钢铁企业埃及钢铁公司,它的5名董事中就有2名是外部董事。
虽然外部董事制度并非十全十美的公司监督体制,但从国外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制度有着不少可取之处。
(一)美国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制度
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中外部董事约占董事会成员的3/4,内部董事则为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见下表)。管理阶层参加董事会可以提高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而外部董事的参与有助于维持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基本控制关系,其目的是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美国公司较为倚重外部董事,将其作为针对公司轻率决策的一种制衡措施。外部董事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那些被公司所雇用的现任董事不可能客观地评价经营活动,同时也不愿意对公司总经理进行批评,因为公司总经理所处的位置可以决定内部董事在公司中的前程,而任命外部董事则可以消除或减少这种不受控制的经营权的滥用。因此外部董事实际上是公司内部的一个监督机构,其设立的有利之处在于:第一,外部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活动,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信息,进而缩短其所代表的股东同董事和经理之间在信息流通上的差距;第二,外部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较少受到公司经营决策层的干预和影响,能够较好地维护股东利益;第三,外部董事通常服务于多家与他们无利害关系的公司,因此其所拥有的行业经验可能远远超过仅仅服务于一家企业的内部董事,能够比内部董事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
美国的外部董事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因为它较好地解决了两个关键问题——人员任免和激励机制。美国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公司外部董事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其他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其他公司中已退体的高级经理人员;学者。而且在新任命的董事中超过75%的人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和高级职员。这涉及到一个任命权的问题:在美国,外部董事人选通常由公司经营决策层提名,以公司经营决策层自身的背景为标准,即要求被选任者拥有共同的目标和类似的工作经历,并且要对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和不确定性持一种理解态度,强调外部董事与高级职员之间的同质性。这种选任标准,“同质”而不必“同利”,既保证了外部董事能够轻车熟路地参与董事会决策和管理,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外部董事损失独立性。
对外部董事制度的激励措施主要分以下三种:营造外部董事对其自身名誉珍视的环境;向外部董事提供与其所代表的公司相关的商业利益;增加公司外部董事对公司普通股的持有量。尽管名誉总是很难予以客观衡量,但在市场相对完善、信息比较对称的环境下,以口碑和名誉作为激励措施,仍然能起到相当的作用。一份针对1979~1985年间,111家或通过诉讼程序破产或私下进行资产重组的开放式公司的研究表明:这些公司的外部董事在离开公司董事会后的三年时间里,只有不到1/3的时间能够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那些曾在出现财政危机的公司里任职的外部董事在担任或者谋求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时,会由于以前的监管不力而丧失一定优势。后两种措施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一定的物质激励促使外部董事积极主动地监督公司经营活动,有效降低潜在的代理成本。但在采取物质激励的同时,必须注意度的把握,注意激励与监督相容,防止外部董事被收买,无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况发生。
(二)法国国企中的外部董事制度
法国的经济实力位居世界前列,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占很大成分,特别是在基础工业和关键工业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国开始讨论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在欧盟要求加强竞争、反对国家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法国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向社会开放,1993年议会通过法律对21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涉及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法国实行的是混合型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是法国最基本的资产组织形式,多数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公司。法国政府规定,国家持有30%以上资本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国有化公司,即原是私营企业,由国家收归国有,如雷诺汽车公司;二是国家企业,由国家创办,国家拥有全部股权;三是混合经济企业,国有股份占50%以上,如法国航空公司,但有些国家占股份30%以上的公司,也作为国有企业;四是国立公益机构,包括其开办的子公司,如法国铁路公司。目前,法国拥有国有及控股企业1615家,员工124万人,其中100家是国家直接控股企业(下属公司1500家),集中在电讯、能源、交通、军工等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
国有企业是法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对其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部门是财政和工业经济部,它既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又是国家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工业经济政策。财政和工业经济部会同各专业部门通过设立计划合同、人事任免、行使重大决策权、稽查监督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法国财政部还设立了国家股权署,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推荐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选,负责国有企业的股权开放,将20%以下的股权向社会出售,并确定转让的最低价格。此外,法国政府部门如财政和工业经济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等,还参与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对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进行管理。
法国的国有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由政府代表、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知名人士、客户代表组成,董事长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并由总理任命。也就是说,法国国企的外部董事乃至整个董事会的任免,都是由国家(政府部门为代表)授权、任命和管理的。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国家代表、职工代表、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董事会成员的1/3,政府任命企业董事长,或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代表。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政府公务员,很多来自政府部门。资本开放以后,国家也引入了一些私营企业家担任国有公司董事,以改进董事会的领导结构。改制后的法国电力公司董事会3名董事中,就有2名来自私营企业。
对我国的启示
就企业股权集中度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而论,美国和法国分属不同的类型。前者被称作外部型,其特点是:控制权非常分散,通常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几乎没有股权超过5%的股东,表决权十分分散。后者称作内部型,其特点是: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比如法、德公司中很多大股东的股份超过25%,拥有绝对控股权,公司的投票权集中度非常高。外部董事制度在这两种典型模式下都被采纳,正说明了其适用性。
美国开放式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致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外部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以期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而法国国有企业基本都存在控股股东,没有出现如同美国那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代理成本就不存在,仍会产生一些类似于我国“所有者缺位”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可以通过外部董事制度来解决。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在监督上存在着严重不足,因此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正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他们与上市公司存在着大量的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交易。而对内部人及关联交易的监督正是外部董事制度的基本功能,因此外部董事制度有助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董事会形成能够相对独立于经理人的自己的判断,这对于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和管理经理层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外部董事可以代表包括国有出资人和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在内的股东的利益,只要设计好相应的激励约束制度,外部董事作为第三方是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这一点已为国外经验所证明。
经验表明,当外部董事的比例在董事会中超过一半以后,董事会的行为取向将会更加符合股东的利益。但在我国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最好是使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逐步增加,循序渐进。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外部董事的职业人队伍,资源培植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决策层应该实现平稳过渡,为保持一个企业长期经营目标的连续性,应该逐步而不是频繁或者过速地更换经理层、决策层。
外部董事具有商业经验,比如熟悉公司业务、市场营销、企业财务、法律等,或者具有公司高管经验、董事经验,在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中,外部董事作用的发挥将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外部董事不在企业内部担任执行性职务,对公司的熟悉程度将会降低,因此应多到公司调研、座谈,阅读公司材料,并对公司正在酝酿的、正在论证的重大决策进行研究,以在公司战略监控,对经理层的选聘、激励、考核等方面,真正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
与法国、美国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更类似于法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因此,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董事会的构成、外部董事的来源、授权、任命和管理等方面,可以更多地借鉴法国的经验。
责任编辑 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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