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叶小玲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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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重要环节,决定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纳税期间,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45日内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4个月内多退少补或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额。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对办法的出台背景、改革思路及新规定,本文做解读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演变
1994年税制改革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只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名义主体,汇算清缴计算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逐户完成。1995年总局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核心思想是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律责任,增强税法刚性,解决纳税人汇算清缴权责缺位,规范征纳行为。1996年总局提出“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改革方针,并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在制度层面将汇算清缴主体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并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近几年,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税法与...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重要环节,决定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纳税期间,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45日内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4个月内多退少补或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额。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对办法的出台背景、改革思路及新规定,本文做解读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演变
1994年税制改革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保姆式”服务,纳税人只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名义主体,汇算清缴计算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逐户完成。1995年总局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核心思想是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律责任,增强税法刚性,解决纳税人汇算清缴权责缺位,规范征纳行为。1996年总局提出“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改革方针,并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在制度层面将汇算清缴主体由税务机关转移到纳税人,并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近几年,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增大,所得税汇算清缴需在损益表基础上经纳税调整完成申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的推广,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依法治税环境的改善,加之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存在一些操作性问题,甚至有些规定难以落实,造成纳税人依法自行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并非易事,对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上日程。
二、原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原汇算清缴办法规定纳税人是汇算清缴主体,但在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汇算清缴申报和税款清算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原汇算清缴办法在条例框架内规定汇算清缴主要由纳税人完成,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纳税人主体地位难以履行到位。如过多涉税审批项目集中在申报期前,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在短期内审核清楚,不仅可能影响纳税人按期申报,而且日后发现纳税人报送虚假审批资料难以归责;再如,纳税人知悉最新税收政策及操作要求的渠道不畅通,不仅一些优惠政策享受不到位,而且影响总体申报质量;此外,申报期满汇缴结束期前,一些税务机关下户检查,即使发现偷税问题也难以定性处理。凡此种种,汇算清缴中许多涉税问题只能不了了之。
(二)汇算清缴申报和税款补退在程序上截然分开,时间分配不合理,难以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机制,申报质量较低。汇算清缴主要工作量集中在申报和纳税调整环节,但只有45天时间,其中还包括第4季度预缴和元旦、春节因素,而汇缴只是资金筹集和入库阶段,实际工作量不大,却有75天时间。2月15日前,企业部分财务事项可能尚未完结,有的财务报表尚未完成,尤其上市公司和对外投资项目较多的公司,很多涉税事项在此期间难以处理完毕;同时,所得税减免和有关税前扣除事项也难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审核完毕,从而导致纳税人在申报时出现未批先扣、申报不实、被动偷税现象。税务机关也由于纳税申报时限较短容易出现审核不严、流于形式。此外,对汇总纳税及其成员企业而言,汇总纳税企业层级过多、核算复杂,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45日内申报所得税更是无法做到,造成了征纳双方矛盾。
(三)汇算清缴程序不规范,汇缴检查流于形式。原汇算清缴办法规定,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但此时纳税人汇算清缴还未结束,即使检查出问题也难以对纳税人处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汇算清缴检查面不得低于40%,并要求各地上报检查情况,而面对迅速增长的管户和相对较少的检查人员来讲,矛盾更加突出,汇算检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流于形式。
三、修订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思路
结合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总局提出“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改革方针。
——明确主体,就是要准确定位征纳双方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即: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程序,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规范程序,就是要统一和规范征纳双方各自在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完备汇算清缴手续,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优化服务,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以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以此实现涉税问题由检查环节前移到征管环节,减少纳税人申报出错的概率,从目标上体现服务宗旨。
——提高质量,就是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手段,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这是完善汇缴的落脚点,核心问题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新规定
(一)明确企业汇算清缴主体地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二)明确汇算清缴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亏损以及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由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可能涉及收入变化引起适用税率调整问题,因此也列入汇算清缴对象。
(三)规定了纳税人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理好报批、报审核、备案的责任。这是汇算清缴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月份、季度预缴不再纳税调整,按会计利润或其他方式确定预缴税款。
(四)明确区分第4季度预缴与汇算清缴。此前,许多地方为减少征管成本,将第4季度税款混在汇算清缴中一并进行,不利于税款及时入库,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汇算清缴本意而言,就是一个纳税调整和多退少补过程。
(五)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要求、申报资料范围和清税义务,以及税务机关逻辑审核报表和退税或抵税责任。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六)明确各类特殊纳税人(汇总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应报送的报表范围,并按征管法规定,对电子申报与纸质申报关系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纸质资料。
(七)对中介机构代理汇缴提出要求。新办法明确:对中介机构代理质量不高,发现涉税问题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处理。
(八)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九)明确延期申报问题。按征管法规定,延期申报只是延迟申报,纳税人必须预缴税款。但汇算清缴不同于正常申报纳税,有的纳税人汇算清缴不一定补税,预缴过多税款还会涉及退税问题,为此,必须做好协调工作。
(十)纳税人申报后发现有误的,在申报期内可以重新申报,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一)明确征税双方清税和补退税款责任,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十二)对补缴税款有困难的,按征管法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最长3个月。
(十三)对年度中间企业的汇缴清算作出规定。年度中间汇算清缴包括企业此前一段时期内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在实际工作中,清算所得计算比较困难,而生产经营所得又易忽略,很多税务机关往往未能将上述两笔所得合并计税。根据国税发[1998]191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不享受优惠政策,但应允许弥补亏损。
(十四)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期限作出规定。4月30日是汇总纳税母公司申报的最后期限,由于各汇总成员企业层级不同,成员企业的申报期限由总机构决定,但不能影响总机构汇算清缴。为保证各分支机构申报真实性,分支机构申报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因此,分支机构申报时必须明确属于分支机构。
(十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主要是向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明确申报程序。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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