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肖振东 王华颖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山东省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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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有的税收筹划操作中,很多公司往往陷入两个误区:一是舍弃财务管理总体目标,仅着眼于税款本身,片面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缺乏实际意义;二是筹划目标取向不当,局限于企业内部,只追求现存企业自身的价值最大化,未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什么会产生这些误区呢?主要原因是没有从产业发展链条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经营战略,不能根据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筹划方案。要改变这种状况,在开展税收筹划时,需要引入价值链的思想,通过税收筹划配合企业在产业链上的扩张和转移,促使税收筹划与投资者的目标取向达成一致,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
一、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收筹划基本理论
价值链的概念是波特于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在过去的20多年中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被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但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较为少见。价值链可以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和产业价值链两种类型。企业内部价值链是在单个企业内部发生的一系列连续完成的活动,是把原材料转换成各种最终产品的过程;产业价值链是与产品有关的主要原材料的产生、半成品的加工、装配、产成品的制造、运输、销售等产业共同协作的连续...
在现有的税收筹划操作中,很多公司往往陷入两个误区:一是舍弃财务管理总体目标,仅着眼于税款本身,片面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缺乏实际意义;二是筹划目标取向不当,局限于企业内部,只追求现存企业自身的价值最大化,未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什么会产生这些误区呢?主要原因是没有从产业发展链条的角度分析企业的经营战略,不能根据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定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筹划方案。要改变这种状况,在开展税收筹划时,需要引入价值链的思想,通过税收筹划配合企业在产业链上的扩张和转移,促使税收筹划与投资者的目标取向达成一致,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
一、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收筹划基本理论
价值链的概念是波特于1985年在其所著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在过去的20多年中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被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但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较为少见。价值链可以分为企业内部价值链和产业价值链两种类型。企业内部价值链是在单个企业内部发生的一系列连续完成的活动,是把原材料转换成各种最终产品的过程;产业价值链是与产品有关的主要原材料的产生、半成品的加工、装配、产成品的制造、运输、销售等产业共同协作的连续过程,任何一个企业均位于该价值链中的某一段。与税收筹划有关的价值链主要是产业价值链。在该类价值链中,由于技术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整个价值链的利润在不同的环节之间不断地进行转移,企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也需要根据利润转移的趋势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通过实施各种税收政策来保护、刺激或限制某一产业的发展,以促进产业政策的落实。因此,在同一价值链条内,不同产业面临的税收政策也有区别,这便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综上所述,从动态的观点看,企业通过在产业价值链内有计划的转移,既可以追逐价值链内的高额利润,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减少纳税之目的。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主要以产业价值链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分析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状况和税收政策选择目标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并入目标企业,进而改变经营范围,以实现资本增值和减少纳税的双重目的。由于上游产业的生产过程可能只是下游最终产品的一个生产程序,根据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原理,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如果下游企业的最终产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产品,则上游企业的产品也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并购业务,国家在所得税的计缴方面也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这使得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在政策上和实践中均是可行的。本文以煤炭企业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购并为例,来说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煤炭企业购并化肥生产企业的政策背景
化肥生产企业按主要原料不同分为煤头(以煤为主要原料)企业和气头(以天然气为主要原料)企业两种。我国化肥产业结构存在“双60%”现象:即煤头企业化肥产量约占60%、中小企业化肥产量约占60%。煤头化肥生产企业是煤炭价格的单纯接受者和适应者,化肥价格与煤炭价格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性。据测算,在煤头化肥生产企业中,煤的成本约为总成本的2/3,煤头企业每生产1吨化肥,约需要消耗1.2吨煤,煤价的走势决定了化肥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化肥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化肥的供应和市场稳定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也关系到农业税改革的成效。因此,我国一直对化肥行业的发展实施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政策调控手段。自2003年以来,煤炭价格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持续全面上扬,使化肥生产企业在销售价格和煤炭价格居高不下的夹缝中步履维艰,很多企业处在破产的边缘;而煤炭企业的利润却大幅提升,资本积累逐年增加,也使得煤炭企业对其下游行业——化肥生产企业的购并具备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看,化肥行业一直处在国家优惠政策的保护之下。以增值税为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规定:截至2000年5月10日,尿素免征增值税;2000年5月10日后,公司销售原设计能力内生产的尿素免征增值税;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件;2001年7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但是,自2003年起,化肥企业的主要生产原料——煤、天然气、电等的价格均大幅上涨,使化肥生产企业陷入了困境,而且推动尿素等化肥产品价格上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始对尿素生产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和《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9号)中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重新实行先征后返50%的增值税政策。为了保证化肥充分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于2005年5月2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于直接减免的“三税”,也免征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综合以上各个时期出台的优惠政策,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煤炭企业购并化肥生产企业后可以直接减少增值税及相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支出。
从所得税的角度分析,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亏损较大、濒临破产的化肥企业进行兼并后,煤炭企业还可以获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收筹划案例
由于国家对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煤炭的增值税率是13%。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角度看,如果煤炭企业对其下游的化肥生产企业进行购并,合并后成为化肥生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煤炭的开采成为化肥生产的一道工序,不单独对用于尿素生产的煤炭征收增值税,而尿素又属于国家免税产品,这样就可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甲公司年产原煤100万吨,每吨销售价格400元(不含税),按煤炭企业5%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计算,进项税额为3200万元;乙公司年产销尿素30万吨,每年需要原煤36万吨(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了实现对原煤的深加工,并利用国家对尿素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甲公司计划对乙公司进行并购,并购之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被撤销,成立以尿素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丙公司。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国家只是对生产尿素所用原煤实施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本例中只对36万吨原煤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对外销售的其余64吨原煤仍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我们只针对这36吨原煤计算并购可以实现的税收筹划利益:
购并之前:甲公司需交纳增值税720万元(36×400×5%);乙公司由于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需缴纳增值税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共需缴纳增值税720万元。购并之后,对这36万吨原煤而言,新设立的丙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0万元。同时,与该部分原煤对应的进项税金由于不能抵扣,直接进入了尿素生产成本,从而可以少缴纳所得税380.16万元(36×400×8%×33%)。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购并后比购并前共可节约税款1100.16万元,其中:节约增值税720万元、节约所得税380.16万元。如果被并购的乙公司在以前年度有未弥补完的亏损,丙公司还可以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价值链为基础的税收筹划的风险规避
根据规定,纳税人进行兼营,并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即可获得免税、减税的优惠政策。新设立的丙公司既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尿素产品,也要销售部分原煤,因此丙公司属于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企业,需要分别核算与生产尿素的所用原煤和单独对外销售的原煤有关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单独核算尿素的销售收入和原煤的销售收入,这样便可以规避因会计核算未分开而不能享受免收增值税政策的风险。同时,在这个案例中,需要精心筹划并购的方式,最为主要的是并购后必须注销甲公司,成立以尿素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丙公司,这样才能使丙公司享受到国家对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在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中,还需要企业对与自身产品有关的产业价值链有深入的认识与理解,掌握相关的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熟悉上下游企业对本企业产品的影响、需求及其变化,并了解本企业产品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这是进行基于价值链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防止盲目并购的前提。如在本文的案例中,煤炭占尿素生产成本的2/3,并且近年来煤炭价格上涨缩小了尿素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同时,原煤生产企业通过并购尿素生产企业可以增加煤炭企业的深加工能力,使得这次并购既节约了税款支出,又扩大了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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