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刘华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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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7章53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管理办法》目前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采取了在试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管理办法》的出台,首先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由于缺乏有关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分配的倾向,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的规范,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
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7章53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管理办法》目前只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采取了在试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管理办法》的出台,首先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实践中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由于缺乏有关股权激励的具体规则,一些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分配的倾向,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少应有的规范,更多的公司则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应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强调,要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责任目标约束,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质量的实质性改善。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贯彻上述政策精神的需要。
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逐步完善,为《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由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而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逐步增强,又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评析
第一,股权激励的具体做法。《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为防止损害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特别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和长期持续发展,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污点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不限于管理层(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杰出贡献,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其他员工同样可以成为激励的对象。但独立董事以及有污点记录的人员被排除在外,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第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由专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公司须提供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的律师意见。同时,独立董事被赋予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以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能真实代表中小股东的意志。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股权激励的限制和处罚措施。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为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1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并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行权。为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还要求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一年的等待期。对于滥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以及相关专业机构,规定了责令整改、返还全部利益、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和移交司法机关等具体而严厉的罚则,在彰显法规尊严的同时提高违规成本。
三、《管理办法》的实施面临的挑战
健全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整合,是上市公司谋求持续、和谐发展的关键。由于管理层获得股权激励的前提是突出的经营业绩,而获得激励收益的前提是股价有好的市场表现,这种巧妙的利益捆绑形成的“金手铐”,理论上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激励机制设计的经验就是以股价表现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以资历职务为基础的年薪,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奖金,以及以服务年限为基础的退休福利,共同构成管理层的薪酬体系,而股权激励则成为薪酬的最主要来源。不过,即便在号称监管最完善、信息最透明的美国资本市场,股权激励诱发的报喜不报忧等道德风险也不容小觑,世界通信等造假大王的弄虚作假,其实也是股票期权惹的祸。从财务影响来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成本费用,如果股权激励带来的超额收益不能弥补股权激励成本,会计利润反而会受到不利影响。
从操作层面看,作为《管理办法》颁布后首家推出股权激励的深振业公司,其股权激励方案无疑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意义,但深入分析可谓问题多多。深振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部门正职等集团总部专职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施条件是2005~200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9%、11%,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期延长至2008年度,则2008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深圳市国资委承诺按公司2005年中期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3.89元出让占总股本6%的股份。这样一份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董事长、财务总监(兼任公司董事)在审议事关自身利益的议案时未回避,独立董事未对关于计提长期激励基金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因而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瑕疵。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也给管理层提供了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的空间,例如深振业的管理层正是利用转让特皓、建业公司股权形成的非经常性损益,稳获第1期股权激励。如果以连续3年达到股权激励条件的最低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在不考虑未来股本变化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发现深圳市国资委每股3.89元的出让价格仅为相应年度深振业每股净资产的93.5%、85.5%和76.6%,均低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每股净资产底线。因此,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既能起到切实激励管理层发挥正长期效应的作用,又能防止简单的造富运动和变相的国资流失泛滥成灾,是一项严峻的现实任务和挑战。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为何不对MBO放行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持股相对集中的现实环境,实际上也就堵上了管理层收购(MBO)——最彻底的股权激励通道。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广受推崇的MBO,在我国却遭遇禁令呢?通过对比分析不难发现,西方的MBO特指管理层收购控股,一般为100%收购股份,实现经营者角色与所有者角色的完全合一,从而避免代理成本和改善公司治理;而我国的MBO只要求管理层拥有法律或事实上的控制性股份,往往会加剧内部人控制和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蚀,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西方的MBO经过了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交易过程公开、公平、透明,在定价机制、融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已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和职工的利益;而我国的MBO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一些动机不良的管理层往往利用长期以来与地方政府、银行、中介机构之间形成的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内部人”控制,排除来自外部的公开、公平竞争,压价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大肆转移与侵蚀国有优质资产,使中小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西方的MBO需要付出市场化收购的代价且融资行为规范,通常以现任管理层为优秀团队、收购完成后效率大幅提升为前提;而我国的MBO管理层自有资金有限,一般冀望于在收购过程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并不以收购完成后的效率提升为前提,甚至现任管理层并不具备从根本上重组本企业所需要的融资能力、市场网络和专业知识。
以上问题,可从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典型意义的南京新百MBO案例中得到充分的揭示。2003年8月,商业龙头南京新百控股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层,在即将迎来收获期之际通过实施MBO的决议,并对2002年会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净资产调减715.46万元,利润由+24.67万元调为-471.86万元),为降低收购价不惜两次资产评估(将评估价从26333万元降到23846万元),将每股1.07元的净资产折价为1.01元收购。MBO资金总需求量12675.5万元当中,管理层自筹现金仅为10%,信托方式的融资比例高达90%。MBO完成后,东方商城相关财务数据将不纳入南京新百合并报表,并在经营思路、定位和理念等方面出现与南京新百并峙竞争的格局。颇具戏剧性的是,由于福建联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要约收购价格高达1.3~1.4元/股,此前一致同意搞MBO的南京新百董事会,最终又一致同意不搞MBO。
总之,《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重要的市场法规,必将对公司治理、管理层行为和上市公司质量产生深刻影响。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在于效率和公平兼顾,追求效率优先而又不失公平。
责任编辑 闫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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