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其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此次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199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正常的改组改制;另一方面,由于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其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此次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199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正常的改组改制;另一方面,由于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上述弊端将得到解决。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程序,就具备了新办企业的第一个条件。一些老企业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只要同时符合第二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第二个条件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此条标准可有效限制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因为有了25%的比例限制,原企业注销后,投资者就无法直接再用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组建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而加大了“翻新”手段避税的难度和成本。
有些投资者为了避开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货币出资,待企业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再用货币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购进非货币性资产,从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义。为了堵住这个漏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此外,《通知》还对新办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及其评估价值确定等事项进行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