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钱春杰 李勤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会计系 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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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其他阶段或环节相比,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研究相对滞后。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企业当前的主要筹资渠道比较单调,企业选择的余地较小;另一方面,企业筹资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比较明确,缺乏筹划操作的空间。本文试图在概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不同筹资方式的具体分析,扩展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深度和广度,使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更贴近企业经营的现实。
一、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其中,债务资本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基本上是围绕着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和最优资本结构三个方面展开的。
(一)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
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是指与负债筹资有关的筹资费用和使用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与权益筹资有关的筹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与权益筹资有关的使用费用,例如股息、红利等,则不能税前扣除。关于资金筹资费用和使用费用的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1、经营性借款费...
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其他阶段或环节相比,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研究相对滞后。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企业当前的主要筹资渠道比较单调,企业选择的余地较小;另一方面,企业筹资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比较明确,缺乏筹划操作的空间。本文试图在概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不同筹资方式的具体分析,扩展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深度和广度,使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更贴近企业经营的现实。
一、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其中,债务资本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基本上是围绕着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和最优资本结构三个方面展开的。
(一)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
负债的税收庇护作用是指与负债筹资有关的筹资费用和使用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与权益筹资有关的筹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与权益筹资有关的使用费用,例如股息、红利等,则不能税前扣除。关于资金筹资费用和使用费用的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1、经营性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借款费用包括:(1)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条例》对利息水平的限制条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投资性借款费用。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例》第六条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4、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计入企业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5、股票发行费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股票发行没有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支付发行费用的部分,应将不足支付的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同时,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相关税收规定进一步明确之前,股票发行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6、股利支出。股利支出属企业利润分配事项,是从企业税后净利润或以前年度的累积盈余中列支的。与负债融资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可税前列支相比,股利支出的税收成本较高。
(二)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
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是指企业负债经营对权益资本收益或每股收益的影响,它具体表现为:当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提高负债额度可以提高权益资本税前收益及税前收益率,且负债额度越高,权益资本税前收益及税前收益率提高越快;当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会降低权益资本的税前收益及税前收益率,且负债额度越高,权益资本税前收益及税前收益率下降越快。但当企业负债额度提高时,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也会加大,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
(三)最优资本结构
从理论上讲,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选择各种筹资方式及相应筹资额度的标准,但它涉及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如企业利润增长模式、负债市场价值的确定、权益资本报酬率的估计等。在企业的融资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负债和权益融资额度标准是每股收益或权益资本收益率。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标准相比,这两种标准没有考虑融资结构变化引起的企业风险变化及相应的补偿。在融资结构引起的企业风险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以每股收益或权益资本收益率作为选择企业筹资方式及相应额度的标准具有渐进的有效性。
假定企业息税前利润为EBIT,负债额度为D,负债融资的成本为Kd,权益额度为S,企业所得税率为T,则权益资本收益率R=(EBIT-DKd)(1-T)/S,如果企业拟再筹资△C,若采取负债融资,相应的资金成本为Kc,再融资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Rd=(EBIT-D×Kd-△C×Kc)(1-T)/S,若采取权益融资,再融资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Rs=(EB/T-D×Kd)(1-T)/(S+△C),令Rd=Rs,解得权益融资与负债融资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无差异的△C=(EBIT-D×Kd-S×Kc)/Kc。当△C<(EBIT-D×Kd-S×Kc)/Kc时,采用负债融资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较高;当△C>(EBIT-D x Kd-S×Kc)/Kc时,采用权益融资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较高。
二、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企业筹资筹划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进行筹资环节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在实践中具体选择何种筹资方式往往取决于可供选择的筹资方式、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项目投资收益率等众多因素。
案例1:债务规模对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影响某企业拟定的筹资备选方案如下表所示:
方案B、C由于利用了负债融资,在负债的税收庇护和财务杠杆作用下,使得权益资本收益率以及普通股每股收益额无论税前还是税后的水平均超过方案A。
案例2:企业拆借与统借统还
企业间相互拆借是企业借款的主要方式。在企业集团化运作的框架下,集团与下属公司之间、各下属公司之间的借款采用何种方式将直接影响集团整体和各相关单位税负。企业间拆借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1、《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3、《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子公司B拟从其集团公司A借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A拟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5.5%,手续费为0.1%,A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将该款项借给B:
方式1:A与B签订普通借款协议,将该款项以5.6%(利率和手续费)的贷款利率贷给B;方式2:A与B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将该款项以5.5%的贷款利率贷给B,手续费用由A承担。
从企业集团的角度,两种方式的融资费用和税负如下:
方式1:融资费用=500×5.6%=28(万元)
税负(营业税及附加)=500×5.6%×5.5%
=1.54(万元)
方式2:融资费用=500× 5.6%=28(万元)
税负(营业税及附加)=0(万元)
两种方式的税负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企业利用统借统还政策节税需注意如下细节:统借统还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当企业间关联拆借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时,统借统还政策是不适用的,而且关联借款的利息支出还受到上述规定3的约束。
案例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有效整合的利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共同投资参股,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主要优势有:
1、充分利用各公司的闲置资金,降低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在当前存贷利率差较大的情况下,利用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存贷功能,降低对外借款的利息支出。
2、减少企业集团资金内部的流转环节,避免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 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间拆借涉及的环节越多,税负越高。
某市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A下属两家子公司B和C,集团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即除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外,子公司B和C将其闲置资金上交集团,各子公司重大项目所需资金由集团拨付。2004年12月31日B公司上交资金500万元,C公司上交资金700万元,2005年1月1日,C公司因新建项目需要,由集团拨付资金1 200万元。假定上述资金的占用期为1年,公司间按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5%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使集团规定上交和拨付的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税营业额)。集团A的税负分析如下:
1、各子公司上交的资金视为子公司对集团的贷款,对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7%+3%)=5.5%,下同):
B公司:500×5.5%×5.5%=1.51(万元)
C公司:700×5.5%×5.5%=2.12(万元)
2、集团拨付各子公司的资金视为集团对各子公司的贷款,对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集团A:1 200×5.5%×5.5%=3.63(万元)
整个集团的税负为:1.51+2.12+3.63=7.26(万元)
若企业集团经批准成立集团财务公司,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资金存入财务公司,所需资金由财务公司贷给,则上述资金流转和占用的税负为:
1、各子公司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为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属于贷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营业税。
2、财务公司对C公司贷款1 200万元,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 200×5.5%×5.5%=3.63(万元)
整个集团的税负为3.63万元。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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