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经与职工民主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形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方式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制度。它既是我国现有社会化养老制度的第二支柱,也是一个为职工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环环相扣的价值链
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由信托管理制度、个人账户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组成。它不仅是社会养老筹资的制度安排,更是为受益职工创造价值的机制设计。在信托管理制度、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保证年金计划资产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管理制度下年金基金运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来增进每个职工的利益。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所确定的制度框架,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下同)的受托人(包括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管理,年金计划的财产与企业财产和委托人(成员)其他财产相区别,职工只能作为受益人享有计划赋予的受益权。通过这种信托机制的安排可以保证计划财产与企业财产、职工个人财产之间的相...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经与职工民主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形成企业年金基金的方式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制度。它既是我国现有社会化养老制度的第二支柱,也是一个为职工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
企业年金制度安排——环环相扣的价值链
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由信托管理制度、个人账户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组成。它不仅是社会养老筹资的制度安排,更是为受益职工创造价值的机制设计。在信托管理制度、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保证年金计划资产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管理制度下年金基金运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来增进每个职工的利益。首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所确定的制度框架,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下同)的受托人(包括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管理,年金计划的财产与企业财产和委托人(成员)其他财产相区别,职工只能作为受益人享有计划赋予的受益权。通过这种信托机制的安排可以保证计划财产与企业财产、职工个人财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其次,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为每个参加计划的职工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无论是缴费、投资回报的分配还是受益的给付都必须以个人账户为基础,明确归属。通过这种个人账户制度的安排可以有效保证参加计划职工之间财产的相互独立性。最后,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对计划财产进行托管,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营,投资所得收益归并入企业年金基金。通过这种投资管理制度的安排集合个人账户的分散资金,利用投资管理人的专业化优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提高回报,实现人个账户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促进社会成员养老资金的足额累积。
投资管理——价值链中的核心与基石
企业年金管理分为两部分(如图所示):一是计划本身的管理,包括缴费、账户管理、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账户转移、待遇给付等,主要由受托人及其委托的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分工合作来完成;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资金运用、清算、交割等,主要由受托人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自分工合作完成。计划本身的管理只是一个改变职工当期与未来收入现金流的过程,一部分收入作为缴费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存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形成企业年金基金,直到年金计划参加职工退休后或者满足其他领取条件时才能获得待遇给付;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却是一个通过把基金投资于法定许可和合同规定的金融资产来增加职工未来现金流的价值创造过程。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具体流程为:先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期望收益来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然后在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完成资产配置,明确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别,确定大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例,制定投资政策;再由投资管理人根据受托人的要求进行产品开发,根据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制订投资策略决定股票的行业取向、个股选择或者债券的期限结构,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在托管人的清算、交割和监督下,按照既定程序完成。这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在对不同资产类别收益和风险进行预测与评估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志愿性养老筹资制度,在市场化运作中会存在运行成本与收益的矛盾。如果收益大于成本,企业和职工就有选择的积极性,市场就会发展;如果收益小于成本,企业和职工缺乏激励,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难以产生预想的效果。这种运行制度的成本一方面表现为发起、设立、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费用,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和职工放弃其他市场工具,选择企业年金制度的机会成本;而制度的运行收益一方面表现为政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参与员工带来的免税或避税收益,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年金尚无统一的中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回报就成了制度运行的惟一收益来源。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不能带来足够高的回报,创造足够多的价值,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所获得的收益小于成本,那么整个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就无法保证。因此说投资管理的价值创造是企业年金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石,是企业年金价值链中最具附加价值的部分,投资管理人作为价值的直接创造者就处于企业年金的核心地位。
投资管理人的定位——控制风险,提高回报
单个投资管理人的业绩直接决定了单个企业年金的发展前途,整个投资管理人的行业表现则影响到整个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共有15家机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审获得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其中基金管理公司9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养老保险公司2家。四类投资管理人各具优势: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专一、监管严格、运作规范透明、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有多年从业经验而具备专业化投资优势;证券公司具备网点多、客户资源丰富、研究实力突出等方面的优势;脱胎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因为长期从事团体年金、人寿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在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不管是哪一类机构,不管具备哪些优势,作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年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水平,确保年金基金保值增值。在运作企业年金基金过程中,投资管理人主要面临内部的操作风险和外部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不高或者技术支持不到位给年金基金投资收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是指由于证券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波动给年金基金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或使其低于投资目标的不确定性。投资管理人需要建立与原来经营业务相对独立、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体系,以确保年金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独立性;需要成立单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立单独的投资经理和助理,指定专门的监察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控制操作风险;同时,还应针对投资风险中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通过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年金资产的运作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此外,投资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取风险管理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年金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在提高回报方面,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现金流状况、成员特点以及投资策略设计开发不同风险收益、期限结构以及流动性水平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研究和开发水平,丰富企业年金投资产品种类,以安全、稳健的经营风格和优秀、稳定的业绩回报不断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创造价值。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