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0月27日,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落下帷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此次个税修改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必然要求,1600元的扣除标准既合理地估计了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又照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税法的前后衔接以保持其相对稳定。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8%,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偏窄、分类按月按次征收易造成偷税、各地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等。
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包括税务系统尚未全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
2005年10月27日,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落下帷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此次个税修改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必然要求,1600元的扣除标准既合理地估计了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又照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税法的前后衔接以保持其相对稳定。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良好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亿元,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6.8%,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偏低、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偏窄、分类按月按次征收易造成偷税、各地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等。
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包括税务系统尚未全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会信用结算制度不健全,纳税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等,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为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初步设想是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现有征管条件下,先行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税收征管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税修改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解决城镇居民生计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二是适当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建立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为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收入者征收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堵塞税收收入漏洞。
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依据
扣除标准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国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具体研究确定扣除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原则: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
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第一,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第二,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家计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的纳税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第三,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月,每年将因此减少财政收入230多亿元。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需要说明的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综合上述考虑,草案提出了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进一步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三、确定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意义
首先,1600元的扣除标准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课税公平,它以净所得为计征依据,实行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累进征税方法,同时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及扣除项目以照顾低收入者。依照我国目前城镇居民的收入状况及物价水平,1600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其次,它发扬了民主精神,在深化立法民主的多方面内涵上都有积极意义。这次个税改革中就费用扣除标准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20名代表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这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的听证。费用扣除标准从1500元到1600元,无论是国务院对财税部门建议的修订,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审草案再修订,都彰显了国家在事关民众切身利益问题的立法上,高度体察民情、尊重民意的立法民主精神。第三,1600元的扣除标准蕴含着发展的理念。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一五”规划建议,确定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为未来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依据,从收入调节上,将更加偏向于惠及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据测算,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占缴纳个税总人数的比重将从60%减少到26%。
责任编辑 闫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