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从2007年起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不但能够直观、明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的经费支出,扩大了政府收支涵盖的范围,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便于进行国际交流。本文欲就政府收支分类的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作出分析。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事业单位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提供国家财政决算所需的会计信息。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的规定,在原收入核算的基础上,在相关收入科目下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收入,从国家的角度看,不是国家财政收入,而是国家拨付给事业单位的经费,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范畴。为了反映国家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事业单位应将收入按照拨款的功能进行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以便编制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例如,高等院校收到的日常经费拨款,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增设“高等教育”明细科目;收到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拨款,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
我国从2007年起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不但能够直观、明晰地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的经费支出,扩大了政府收支涵盖的范围,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便于进行国际交流。本文欲就政府收支分类的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作出分析。
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事业单位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提供国家财政决算所需的会计信息。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的规定,在原收入核算的基础上,在相关收入科目下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收入,从国家的角度看,不是国家财政收入,而是国家拨付给事业单位的经费,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范畴。为了反映国家拨付事业单位经费的具体用途,事业单位应将收入按照拨款的功能进行分类,进行明细核算,以便编制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例如,高等院校收到的日常经费拨款,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增设“高等教育”明细科目;收到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拨款,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增设“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明细科目。
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对支出核算的影响
(一)关于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的规定,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根据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以便编制事业单位决算报表。
上述做法的前提是一个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只涉及一个功能分类科目。但是,如果一个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涉及多个功能分类科目,为了便于编制决算报表,还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按照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明细科目。例如,某高等学校支出的主要功能分类属于“教育”类,该高等学校利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也属于“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但支出中还包括利用重点实验室拨款进行科学研究发生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科学技术”类、“基础研究”款、“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项。为了正确反映不同类别的科学研究支出,便于编制决算报表,在相关科学事业支出科目下,还应按照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支出大多属于其主要功能的支出,非主要功能的支出相对较少。例如,高等院校的支出主要归属于“教育——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类,但也有少量的支出归属于“教育——留学教育——出国留学教育(或来华留学教育)”类、“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类、“医疗卫生——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类等;综合医院的支出主要归属于“医疗卫生——医疗服务——综合医院”类,但也有少量的支出归属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类、“教育——职业教育——职业高中教育”类、“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类等。为了简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可以只在非主要功能支出科目下设置相应的功能分类明细科目,未加设功能分类明细科目的支出均归属于该事业单位的主要功能支出。
此外,如果事业单位的主要功能支出与非主要功能支出不易划分,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例如,中等学校的支出中既有“初等中学”类支出,也有“高等中学”类支出,分属支出功能分类不同的“项”级科目,且支出不易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不设置功能分类明细科目,将各功能分类的支出综合反映,只是在期末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将支出在各功能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各功能分类的支出。
(二)关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
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前,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以下简称基本建设会计),单独核算,单独编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基本建设拨款直接拨至基本建设会计。在决算报表中,基本建设支出也单独作为一类反映。事业单位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进行基本建设拨款及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进行核算,年末冲减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基本建设支出不再单独作为一类反映,而是分解到各部门相应的功能分类中,同时作为支出经济分类反映。也就是说,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从理论上讲,基本建设支出不应再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而应并入事业单位会计进行统一核算。但是,目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尚未进行改革,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还在继续执行,且发展改革部门仍需要了解基本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因此,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初期,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改革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基本建设支出仍将独立核算,保持原有核算体系,只是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程序应做一定的调整。基本建设核算程序的调整一般有两种选择:
1、维持原拨款程序,将基本建设拨款直接拨至基本建设会计,事业单位在编制决算报表时进行合并。这种方式能够简化会计核算,但事业单位自身会计报表中由于缺少基本建设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不完整,也不便于事业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财政补助收入账目的核对。
2、将基本建设拨款拨入事业单位会计,事业单位列为财政补助收入,然后再将基本建设拨款转拨至基本建设会计。采用这种方式,事业单位自身会计报表中能够全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符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精神。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应进行如下调整:
(1)增设“结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反映转拨至基本建设会计的支出。“结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支出)”在支出经济分类中,属于“基本建设支出”款级科目。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仍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非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应归属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类,否则“基本建设支出”项目既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的支出,又包括非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的支出,不便于反映发展改革部门安排资金的使用情况。
(2)事业单位期末编制合并决算报表时,将事业单位会计“结转基本建设支出”与基本建设会计的“基本建设拨款”进行抵销;将事业单位会计“结转自筹基建”与基本建设会计的“自筹基建收入”进行抵销。其他项目相应合并,使事业单位会计与基本建设会计合并成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决算报表,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