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2006年6月28日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央企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而央企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等。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有些甚至还要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财政部2006年7月3日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
国资委2006年6月28日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央企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而央企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等。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有些甚至还要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财政部2006年7月3日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联合融资。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同时,办法要求,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18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在严格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新规定也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明确以下三类外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交通运输和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办法确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办法实施之前批准的项目,属于退税范围内而未办理退税的,可按规定向发改委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财政部2006年7月27日发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于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办法作了界定: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所有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都将执行该办法。对于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新办法延续了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规定。同时明确,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31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该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要点:一是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二是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等多方面的措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四是强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五是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六是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8日联合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该规定同时指出,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该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