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高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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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2005年9月,新浪网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上海市某建设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干部薛建耀,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达860余万元。上海市二中院近日以贪污罪判处薛建耀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期东方卫视的《案件聚焦》节目也对这一案件给与了极大的关注,他们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深入采访,对这一重大舞弊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让人惊讶的是,薛建耀原只是设计院的一名普通办公人员,被逮捕前已经被安排做院办复印工作。1999年至2002年,薛建耀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单位6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600多万元;同时他还利用为单位催讨设计费的便利,侵吞公款260多万元。
一个小小的职员何来如此大的职务之便可以侵占公司6处房产?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达几年却无人发现呢?随着对事件剖析的不断深入,案件的全貌慢慢地浮现在我们眼前。
二、案件回放
2004年8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设计院举报,称其单位可能存在重大贪污问题。原来设计院的新领导上任后在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排查时,发现部分房产的资产情况很混乱。其中和另一家单位合建的城信大厦五楼的产权归...
一、引言
2005年9月,新浪网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上海市某建设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干部薛建耀,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达860余万元。上海市二中院近日以贪污罪判处薛建耀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期东方卫视的《案件聚焦》节目也对这一案件给与了极大的关注,他们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深入采访,对这一重大舞弊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让人惊讶的是,薛建耀原只是设计院的一名普通办公人员,被逮捕前已经被安排做院办复印工作。1999年至2002年,薛建耀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单位6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600多万元;同时他还利用为单位催讨设计费的便利,侵吞公款260多万元。
一个小小的职员何来如此大的职务之便可以侵占公司6处房产?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达几年却无人发现呢?随着对事件剖析的不断深入,案件的全貌慢慢地浮现在我们眼前。
二、案件回放
2004年8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设计院举报,称其单位可能存在重大贪污问题。原来设计院的新领导上任后在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排查时,发现部分房产的资产情况很混乱。其中和另一家单位合建的城信大厦五楼的产权归属不清楚,而在设计院的财务账面上也没有体现该项资产。
经过办案人员的调查,城信大厦五楼的产权已经属于另外一家上海房产物业管理公司。而当检察院到产权交易中心调出原始档案时发现,当初产权转让的发票是伪造的,号码相同的发票还有一套,是开给光大银行的。敏感的侦办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经过4个多月的侦查,终于挖出了犯罪嫌疑人薛建耀。
2002年以前,薛建耀是院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他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大学本科文凭,还通过了经济师的职称考试,被领导认为是办公室惟一懂经济的人,所以经济方面的事院长都委托他办理。城信大厦建好后,由于设计院自身只需三四层楼即可,所以院领导让薛建耀把第五层卖掉,以收回大厦的部分投资。薛建耀利用职务之便,以每平方米4800元、总价360万元的价格将五层楼卖给了其弟薛建明。当准备收钱时,薛建耀从单位财务部获知,设计院对城信大厦的投资在账上已经全部收回了(原因不明),于是薛建耀让他弟弟不要支付这笔款项。为了能让产权顺利过户,薛建耀想到了手上持有的设计院卖第一层楼给光大银行时开具的发票,于是他制作了假的五层楼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到产权交易中心将产权过户到了其弟的公司名下。
然而,检察院的侦查并没有就此结束。随着对薛建耀所经手的全部账户的详细审计,办案人员发现,薛建耀从1999年到2002年共利用处理房产之便侵吞公司房产达6处之多。除此之外,检察院还发现了薛建耀用来直接侵占公款的黑账户。原来在1999年设计院出于经营的考虑,决定将下属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注销。当时受院领导委派处理此事的正是薛建耀。他利用同时持有物业公司法人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的机会,私刻了一套公章,办理了一个相似账户,以单位的名义对外收取各类业务服务费用200多万元。
虽然最终薛建耀被绳之以法,但他给国家、企业带来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我们在用法律制裁薛建耀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设计院本身在企业内部控制上的不足,正是这些漏洞的存在,给了薛建耀以可乘之机。
三、案例中的内控缺陷分析
1、重大事件的决策机制不规范,授权不合理
设计院在处理重大事件时没有形成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机制,也没有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和委托机制,都是由院长单独委托某个职员办理,形成了办理人与院长的单线联系,这不仅赋予了办理人极大的权力,而且使得这些授权脱离了单位监管,一旦领导更换,除了经办人之外往往就没有人知道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了。
在设计院这个案件中,薛建耀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趁着领导更换之际,大肆侵吞公司房产。如2001年某公司用两套房子抵偿对设计院100多万元的欠款,单位领导直接委托薛建耀去收取这两套房子,并按市价的7折—8折卖掉。薛建耀看到其中有差价可赚,就利用手中职权,在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置于妻子与母亲的名下,然后挂牌半年多后将其卖掉,共获收入121万元。原本薛建耀只想赚个差价,但到了2002年设计院换了领导,薛建耀发现没有人再知晓此事,干脆就将全部所得纳为己有。
设计院这一重大内控漏洞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薛建耀在职期间受领导委托一共处理了多少房产,经手了多少债权清理,设计院根本说不清。而狡猾的薛建耀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也不进行任何交待。
2、财务制度不健全、不科学
设计院的财务制度很不科学,导致单位在财务控制上存在很多盲点。首先,在账务处理上,设计院没有采用规范的权责发生制入账,账务上不能及时反映出每个单位欠设计院的设计费,而往往是要等实际收到款项后才作账务处理。其次,在欠款的催缴上,不是由财务科进行操作,而是由薛建耀受院长委托全权负责,即在流程上是由薛建耀收回欠款后再到财务入账。再次,在账务核对上财务科也没有什么职权,而是由经营科来负责,从而弱化了核账功能。
以上几点使得薛建耀的黑账户能够频频得手。他利用催缴欠款的职权,让客户将服务费打入自己私刻公章所开设的账户,而由于这个账户的名称类似于设计院下属的物业公司,所以丝毫没有引起客户的怀疑。
3、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
设计院的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一些经济事项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往往由经手人向领导作一个汇报即可,领导一般不会要求信息的核对。比如在城信大厦的案件中,为了瞒天过海,薛建耀制作了两份合同,给领导签字的一份合同上只标明三四层楼是分给上海城建设计院的,领导签字后就送交财务、所以账上只反映三四层楼,没有第五层楼。而之后领导问起薛建耀第五层楼房的处理情况时,薛建耀早就做好了准备,说钱已经收回来了,但当时设计院和别人合作建房时还欠人家一笔房款,所以钱收进来后就直接抵了这笔欠款。这是一个很容易戳穿的谎言,可领导却没有进行核查。
4、监督机制薄弱
设计院在管理和监督上相互脱节,无法做到相辅相成。一方面,重大事项经手人的权力过大却没有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比如负责经济事项的薛建耀的主要职责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起草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办理房屋交易中的各类手续,催讨、收取、支付各类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对各类资料、文本进行归档。如此大范围的职权不仅没有做到权责分离,更没有多部门的监督制衡,财务部门根本无法获知薛建耀对每笔经济事项的处理细节和真实结果。另一方面,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没有跟上,例行的财产分析、财产审核没有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去操作,很多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四、启示与教训
一个小小职员,居然能成功侵吞公司的多处房产和大量业务费,让人觉得惊讶的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那些从计划经济下转型过来的事业性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的冷静思考。笔者认为这一案例给我们带来如下几点启示和教训:
1、这个案例中设计院在内部控制上的最大问题是控制环境很差,这也是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很多从计划经济下转型过来的事业性单位的一个通病。控制环境是指一个组织中人的个体品质,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经营风格和管理哲学以及员工的诚实度、道德观、胜任能力等,他们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组织内每个个体的办事原则和态度,也是决定内控制度能否有效的基础。在我国的很多事业单位中,虽然表面上都有一套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领导们却常常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下的经营作风,很多决策往往由领导一人说了算,或由领导直接委托下属进行处理,导致了大家对内部规范流程的忽视。再者,在有些单位领导眼里,内控制度是对下属职员的行为控制,而对领导本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正所谓“刑不上大夫”。这些领导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内控制度效力的完整性,而且给下属员工一个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使得整个单位都没有形成一种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
2、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强化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应该重点加强对关键风险点的识别和反应。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COSO委员会)在其最新的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扩展为八要素,特别是在风险评估之前增加了事项识别和风险反应两个与风险相关的要素,体现了其对风险的重视;并提出了风险组合观,要求公司不仅仅从单一的部门或个人层面,更要从整个公司的部门衔接层面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一个组织对其风险点,尤其是关键风险点的把握和控制。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也强调“内部控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对本案例中的设计院来说,其房产转让,欠费催缴等是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本身的处理风险就很高,而单位领导又直接全权交付薛建耀一人负责,从风险组合观出发,其应该成为设计院的关键风险点之一,单位应该加强对相关办理人员、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的监督和信息反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风险。然而设计院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没有任何人过问和监督关键人薛建耀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像设计院这种轻视风险,不从企业的整体层面评估风险的等级,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不进行识别、评估和相应控制的单位还为数不少,他们一方面因为缺乏这种意识,另一方面因为还没有掌握正确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方法,这也是我国很多事业单位风险控制薄弱的原因所在。
3、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舞弊三要素理论指出一个人舞弊需要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其中自我合理化是指舞弊人员从心理上掩盖犯罪感的借口。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薛建耀的自我合理化是导致舞弊的重要原因。薛建耀平时穿得很朴素,所侵吞的钱也基本没怎么用。当记者问他为什么要贪污时,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他与单位之间只是民事纠纷,没有触犯刑法。他的理由有二:一是他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领导都是知道的;二是如果设计院向他追索这些款项,他也准备还给单位。薛建耀的想法固然可笑,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这种员工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一个单位要最大程度地规避舞弊风险,就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减少他们自我合理化的机会,避免潜在风险的爆发。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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