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6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规定从即日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情况检查制度,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进行核查,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进行调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检查期内,如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内销行为的,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但若逾期申请补税,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情况存在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的,一经发现,则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将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0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6]63号),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上市备案材料提交、上...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6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规定从即日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情况检查制度,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进行核查,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进行调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检查期内,如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内销行为的,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但若逾期申请补税,或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情况存在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的,一经发现,则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将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0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核准操作规则>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6]63号),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上市备案材料提交、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等相关操作细节进行了规范。2005年12月,央行发布《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推出了规范公司债券交易流通,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举措。其中,包括简化审核程序,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等。此次发布的《操作规则》是与其相配套的实施文件。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要求: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中国银监会2006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2号),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具体包括: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应立足于提升银行自身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水平;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资源配置,提高业务运作效率;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和大型上市银行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审慎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等等。《指引》自2006年4月24日起施行,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与监管指引》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4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规定以下九种情况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4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做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商务部2006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对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出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原则、范围、办理程序予以了明确。根据《通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