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唐爱军 本期特约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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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年终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尚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在报表上是否直接计入损益?用不用做账务处理?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后是否还要做纳税调整?
答:(1)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区别几种情况。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②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可见会计制度的本意是要求在报表中反映盘亏情况,并将实际损失...
1、问:年终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尚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在报表上是否直接计入损益?用不用做账务处理?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后是否还要做纳税调整?
答:(1)会计处理方面需要区别几种情况。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②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可见会计制度的本意是要求在报表中反映盘亏情况,并将实际损失计入当期损益。③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指南规定:“盈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综合以上规定,比较现实而通用的做法是:①发现盘亏固定资产先将固定资产净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②查明原因后,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由相关部门审批,区别情况确认应计入损益的金额;③期末结账时,无论是否最终完成审批程序,都视同已经审批完成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对外提供的报表中反映,同时视需要作出恰当披露;④如果经审批的损失金额与已经确认的金额不同,实际审批后调整报表的年初数。
(2)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的具体规定为:“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①固定资产盘点表;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问:公司搬家,原办公地的押金作为罚款不能退回,应取得什么凭据?作坏账处理还是列营业外支出?
答:此类押金属于违约金性质,应该做营业外支出。发生时以租赁合同或协议,对方收款凭证(复印件),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者经理办公会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处理账务的依据。在税务方面,如果是合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合同(协议)没有约定,一般不能税前列支,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问:装修应取得什么票据?事务所说应为建筑业发票(地税票),但我们拿到的是商业单位开具的发票(国税),请问有没有问题?
答:单纯的装修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装饰)”应税劳务,所以应该用建筑业发票。但是实务中可能存在如下不同的情况:
(1)装饰材料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材料的同时提供装修劳务的,属于混合销售,按照税法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用货物销售发票没问题。
(2)业主自购装饰材料,装修公司只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会取得两类发票,一类是地税的建筑业发票,一类是国税的货物销售发票。
(3)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总价款合同,由其负责包工包料,这时无论开哪种发票,都要对其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开两类发票均可。
(4)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总价款合同,但分别注明装饰劳务价款和代购材料价款的,应该分别开票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4、问:(1)企业销售成套设备,后期收的设备维护费应该怎样纳税7(2)假设有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那么技术服务项目包含的成本以及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要怎样纳税?
答:(1)企业销售成套设备,后期收的设备维护费在性质上是对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性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此类业务会计处理时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但对于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收入,属于价外费用,直接计入设备销售收入,发生服务时只确认支出。
(2)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技术服务项目包含的成本不需要单独纳税,直接作为技术服务收入对应的成本即可。但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混合销售,即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另外销售了增值税应税产品且单独收取费用,分别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确定适用税种税目。会计核算时取得的收入做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成本做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5、问:收到的运输赔款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怎样给对方开票呢?
答:按问题的意思推测,应该是发生运输事故后的赔偿。因为在发生损失时一般先挂待处理财产损失,所以收到运输损失赔偿时,应该冲减损失,而不是做营业外收入。至于票据,要看是什么样的运输赔款了。如果是运输保险赔款,那么保险公司会开理赔凭证,双方据以入账。如果是货运企业损坏或者丢失客户货物给予的赔偿,因为不是销售行为,则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开收据即可。
6、问:我们公司在2005年度清理部分资产,一部分为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报废损失近760万元;另外一部分为材料损失,成本约100万元,产成品损失,成本约120万元。很多材料在入库的时候是没有进项税的,目前账面上已经没有进项税余额。(1)设备报废在税收上有什么规定?是否会有什么风险?(2)存货报废的进项税转出中,材料入库发票上有进项税的我们据以转出;而产成品我们按照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进行匡算是否可以?
答:问题(1)比较明确,如果属于正常的资产报废,履行相应的手续就可以。具体规定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问题(2)在实践中比较难处理。对于报废的材料,按照问题所述,账面已经没有进项税额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所报废的材料本身购进时就未取得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能有确凿证据的不用做进项税转出;另一种情况是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但拟报废的材料当初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且已做进项税核算,这种情况下无论拟报废材料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否已经实际抵扣,也无论企业账面是否还有进项税额,都应该做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因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在企业存续期间是连续性循环的。对于报废的产成品所包含的进项税如果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匡算确定。
7、问:我们是连锁超市,超市里的一块空地租给乙方,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规定租金半年一付,全年租金是50万元。乙方在2005年12月付了第一期租金25万元,我们也向其开具了25万元的场租费发票。请问,我们收到的25万元租金是在2005年12月全部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要分月做其他业务收入,如果要分月,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会计处理时可以在12月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这笔收入占本单位全年收入比重比较大的,也可以分期确认。分期确认时先将全部收入记在预收账款借方,然后分月确认收入。但如果是一次性开票的话,还是一次确认收入比较规范。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但贵超市的情况不属于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费,所以不能按此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一次性确认收入。
8、问:我公司有一供应商,由于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对我公司豁免货款1万多元,但提供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早已抵扣了,现在如何处理豁免款项?如何要对方在文书上确认豁免?
答:严格来说,因为质量问题而豁免的货款(合同价款)属于税法中的折让,如果尚未开具发票,就可以在发票上注明折让,并按折让后的金额付款,这样比较简便。如果已经开票但尚未认证,可以退回重开。如果无法退回重开,则比较规范的做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规定办理:“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贷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作为购货方,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对方的负数专用发票后,就可以据以冲减进货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付款项。
在文书方面,如果原合同有约定,按合同履行即可。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书立书面文件确认事实并约定处理办法。这种情况应该冲减进货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应该按照无法支付的款项确认收入。另外,如果是在确认销货和购货无误以后因货物质量、规格不合要求而发生的价格减让以外的直接针对往来款项协议减让的,属于债务重组业务,应该按照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9、问:保修期内免费调换货物,会计和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答:保修期内确实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正常调换货物本身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但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经营费用或销售费用。
税务和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一致。
10、问:一培训机构,2005年9月收取学费10000元(培训期10个月),当月已开具发票,缴纳了营业税,但没有按10000元确认收入而是每月确认1000元。现在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收入是按照4000元还是10000元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比照规定,贵单位会计处理是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但贵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实践中如果已经全额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全额作为收入处理。所以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
11、问:我公司2005年租了一年的厂房,租金全部付清了,但只租了两个月后我公司由于自己建的厂房投入使用,便将租的厂房转租出去,现在租用我公司厂房的单位要求我公司出具发票,应该怎么办?
答:转租厂房行为是否符合原合同规定姑且不论,单从业务处理说,房屋的出租人如果不是专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一般都应该凭双方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不能开具自己单位的其他业务发票。此外,对于转租收入可能涉及房产税和营业税,具体情况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12、问:税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请问这里的“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是指实际收到价款的当天?还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日当天?还是确认收入的当天?
答: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因为可能存在预付或延迟付款的情况,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精神,可以理解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原则是“劳务已经提供,收入可以确定”,因此无论是预收或者延迟收款,只要劳务已经提供,相关价款基本确定时就可以确认收入,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而不论是否正式收到款项,税法不要求对预收的款项纳税,也不允许因延迟付款造成的纠纷而影响纳税义务的完成。
13、问:在一项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接受A公司的普通发票后按票面金额付款,其实就是A公司承担了税金。后我公司又就该项经济业务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也就是我公司承担了税金。财务经理说,这两部分税金可以相互抵扣,即我公司承担税金=自己开票税金-A公司开票税金,且报税时也是这样差额申报的。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有什么依据吗?
答:问题比较笼统。目前在流转税中,营业税的个别项目是可以按照收入的净额确定营业额的,如旅游公司营业额为总收入减去游程中的机车船票、食宿、门票以及转团支出等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物业管理公司是以收取的管理费减去代收的各项基金费用后的金额为营业额,而代理业务不是按照收取的全部款项而是按照实际取得的劳务收入作为营业额的,其他的劳务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所以主要应从贵单位劳务的性质来确定这样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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