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对会计法普适性的认识
1、会计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普适性是“普遍适用性”的简称,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都很重要,对会计法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从会计法普适性存续的法理基础来看,会计法关乎国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和自由竞争,从而会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故会计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以确保会计法的安定性、妥当性和可预测性,更好地发挥作用。从会计法对主体的统一适用问题来看,其核心仍然是强调会计法的普适性,即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为此,在会计法的适用上就必须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又要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会计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会计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可以用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标准来度量。从时间维度上说,会计法在其有效实施的期间内,应是普遍适用的;从空间维度上说,会计法在其有效实施的地域范围内,也应是普遍适用的。除了上述的时间、空间维度以外,主体的维度也很重要。会计法究竟具体对哪些主体适用,是一个关系到实际控制范围的重要问题。由于许多国家都并施...
(一)对会计法普适性的认识
1、会计法普适性的法理基础。普适性是“普遍适用性”的简称,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开放性的特征。普适性对于各类制度都很重要,对会计法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从会计法普适性存续的法理基础来看,会计法关乎国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和自由竞争,从而会在总体上影响经济和社会运行,故会计立法必须谨慎从事,力求周全,以确保会计法的安定性、妥当性和可预测性,更好地发挥作用。从会计法对主体的统一适用问题来看,其核心仍然是强调会计法的普适性,即对具备法律规范所假定条件的各类主体,原则上都应一体适用,一视同仁,而不应厚此薄彼。为此,在会计法的适用上就必须既要考虑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又要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会计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会计法普适性的现实体现,可以用时间、空间和主体三个标准来度量。从时间维度上说,会计法在其有效实施的期间内,应是普遍适用的;从空间维度上说,会计法在其有效实施的地域范围内,也应是普遍适用的。除了上述的时间、空间维度以外,主体的维度也很重要。会计法究竟具体对哪些主体适用,是一个关系到实际控制范围的重要问题。由于许多国家都并施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同时行使不同类型的会计管辖权,因而会计法在主体上的适用更应具有普遍性。
(二)会计法普适性的局限
1、会计立法对会计法普适性的局限。会计法的普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立法,但在现实中,可能恰恰是会计立法本身,为会计法的普适性设置了障碍。比如,由于立法权限的不统一而带来的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就是使会计法普适性受到局限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如果会计立法权的分配实行共享模式,则会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会计立法权;另一方面,如果在确立地方会计立法权的情况下,法律渊源的复杂性就更为突出。尤其在一国国内存在多个会计管辖区的情况下,会计法的适用更显复杂,由此不仅会严重影响会计法的“一般普适”,而且还会带来会计法适用的“区际冲突”。因此,在一国内部存在不同的会计管辖区,或实行各级政权分享会计立法权的“财政联邦制”的情况下,对会计法的适用必须进行有效协调,否则会严重影响会计法整体的普遍适用。
2、会计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对于普适性的局限。会计主体、会计处理制度的频繁调整等,这些都是会计立法不确定性的表现,严重限制了会计法的普遍适用。强调会计法的普适性,并不是主张会计要僵化,恰恰相反,会计需要适时适度地变动。关键是,变动一定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在一定的秩序和权利分配架构下进行。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而且也会加大会计法的执行成本,甚至可能还会以不规范的立法形式来侵害国民的财产权,或者导致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均衡,从而影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三)现状分析
会计法的普适性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会计法中,所适用的主体千差万别。由于会计法的职能并非单一和单纯的,它具有特定的经济调控职能,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各种合理的限制,恰恰是会计法实现其宗旨和内在职能的需要,这些限制是应该具有“合法性”的。从实践需要来看,强调会计法的普适性已有一定的现实压力,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通行的规则越来越多,一些被较为广泛遵守的规则,对提高会计法的普适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国也在大范围地修改和完善会计制度,而修改和完善本身,体现了普适性特征中的开放性,也体现了对会计法的自觉调适。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