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发展科技,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除加大政府投入,还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单纯对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10多项。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并根据文件精神充分享受优惠,减少企业纳税负担,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介绍一个笔者实际接触过的该方面的税收筹划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个中的政策把握思路。
一、项目背景
某生产高科纤维的企业,利润前景非常不错,每年上交数额不菲的所得税。与诸多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一样,拥有规模较大的技术开发部门和较高素质的科技人员,每年投入的技术开发数额非常大。2004年起,公司将技术开发部门分立出来,组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新公司与该企业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新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科研试制服务,双方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所定价格结算费用。
下面,我们分别对母子公司进行项目评价,分析其可行性。
二、项目评价
(一)新成立公司项目评价
1、新增运行成本。新公司成立后,必然会发生一些成本,如验资费用、工商费用、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
2、流转税。新公司的营业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为发展科技,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除加大政府投入,还给予了诸多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单纯对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10多项。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并根据文件精神充分享受优惠,减少企业纳税负担,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介绍一个笔者实际接触过的该方面的税收筹划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个中的政策把握思路。
一、项目背景
某生产高科纤维的企业,利润前景非常不错,每年上交数额不菲的所得税。与诸多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一样,拥有规模较大的技术开发部门和较高素质的科技人员,每年投入的技术开发数额非常大。2004年起,公司将技术开发部门分立出来,组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新公司与该企业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新公司为母公司提供科研试制服务,双方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所定价格结算费用。
下面,我们分别对母子公司进行项目评价,分析其可行性。
二、项目评价
(一)新成立公司项目评价
1、新增运行成本。新公司成立后,必然会发生一些成本,如验资费用、工商费用、审计费用及其他费用。
2、流转税。新公司的营业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新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那么,该公司能否按新办企业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呢?根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所以,根据国税发[1994]229号文的规定,该公司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但是,从2006年起这种情况有了改变,根据财税[2006]1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文关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条件已废止。当然该企业要想能够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注意财税[2006]1号文对“新办企业”的特殊要求,如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等。
(二)母公司项目评价
在本筹划案例中,母公司的效益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扣除金额增大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等文件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此规定,分离后技术开发费可按照市场价结算,不分离则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入费用。鉴于技术服务费价格参考依据不充分,因此企业在服务价款制定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内确定技术服务价格。本例中,分离之前2003年母公司的技术开发支出为110多万元(该数据来自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资料,税务机关对该数据进行了确认)。2004年、2005年公司分离之后,技术开发费分别为390万元和510万元。母公司的所得税扣除数额大大增加。即使是2006年新公司成立所享受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到期,因技术开发的成本价格一般不会低于市场价格,只要满足开发费每年增长10%的条件,便能享受超额的扣除数,该筹划方案仍具备可行性。
三、相关注意事项
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首先要考虑税法规定,紧扣立法目的,服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制定筹划方案的基础。同时,任何一个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都取决于实体与程序两个条件。在本案例中,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界定,对付给其他单位的科研费用,只有“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才能作为技术开发费,否则可能会被当作购买无形资产处理,而不能享受有关技术开发费的税收优惠,因此双方应根据业务实质,签订有关委托科研试制的协议,如误签合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除了实体要件外,程序要件也很重要,程序的瑕疵也可能造成优惠申请的失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所以,在具体实施筹划方案的时候,应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