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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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1992年制定并发布,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准则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一)需要与现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等都作了新的规定,为了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现行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需要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之一。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为了做好贯彻实施两法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对现行与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专项清理,凡与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1992年制定并发布,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该准则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一)需要与现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全国人大于1999年修订了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会计要素的定义等都作了新的规定,为了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现行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需要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之一。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为了做好贯彻实施两法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对现行与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专项清理,凡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开展修订或者废止工作。““财政部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此,按照通知要求,需要对现行准则进行修订。
(三)体现基本准则统驭具体准则的作用
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部分,基本准则是具体准则的准则,应当规定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等,从而对各项具体准则的制定起到统驭作用。然而,作为基本准则的现行准则与这一功能定位尚存在一定差距,许多应当在基本准则中加以明确的确认、计量标准并没有得到规范。为了体现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指导我国具体准则的制定、需要对现行准则加以修改。
(四)满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这些国家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多年摸索、总结的成果。我国会计准则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满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应当借鉴这些概念框架中的合理内容,在基本准则中加以体现。
二、修订的过程
1999、2000年修订和发布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后,财政部会计司即开始立项研究基本准则的修订问题。考虑到基本准则的修订影响大,涉及面广,为了集思广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3年启动了12个与基本准则有关的研究课题,邀请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委员和咨询专家进行深入、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内容涉及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等诸多方面。
2005年年初,财政部将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其中包括修订基本准则)作为2005年的工作重点。同时上述课题也于2005年年初相继完成,为基本准则的具体修订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基本准则的修订进入实质性阶段。在充分吸收课题成果、各委员和咨询专家意见以及研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于2005年4月形成了基本准则修订讨论稿。随后,在厦门和大连召开了两次研讨会,征求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对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大家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于5月中旬发给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征求意见。来自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等单位的14位委员反馈了意见,大家对于基本准则的修订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同时也对基本准则的条文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委员所提意见对基本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6月2日对外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收到了许多反馈意见,其中既有来自中央相关部委、各地财政系统、有关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也有来自企业界、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的意见。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司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就征求意见稿专门听取证券监管系统、银行界等方面的意见。
2005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级技术专家组访华,与我方讨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问题,期间专门就我国基本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具体问题与我方深入交换了意见。
根据国际国内各个方面的意见,财政部会计司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送审稿)送财政部条法司审核。收到送审稿后,财政部条法司专门召开了司务会进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再次征求了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上报部务会议审议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草案)。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正式发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并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理念”的特点。我国在1992年制定的现行准则,不仅是具体会计准则的“上位法”,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这一定位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因此,此次修订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而是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会计法律体系框架,仍坚持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但为了明确区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突出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修订后将该准则的名称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对有关条文内容作了修订。
(二)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现行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但要求所有境外中国投资企业向国内编报财务报告不太现实、不尽合理,所以应作必要的限定,即将范围限定为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而这几类企业向国内编报财务报告可以通过其母公司或其投资方编报合并报表来实现,因此,修订后删除了现行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这样做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
(三)对会计目标进行了修改
现行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主要强调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目标应当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有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对会计目标做了相应的修改(第四条)。
(四)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
现行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具体规定了12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为了与国际惯例协调,也更好地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修订后将现行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同时,对现行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1、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第九条)。
2、由于历史成本属于会计计量范畴,因此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
3、由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属于会计要素的具体确认与计量,因此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
4、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是近年来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第十六条)。
5、对现行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条)。
(五)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
由于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现行准则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调整。
此外,在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时,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一些合理内容。如,在“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分别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第二十七、三十八条),将利得和损失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类,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六)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
财务会计是一个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报告的过程,其中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现行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做出一般性规范,只是在会计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除了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如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为此,迫切需要在基本准则中对这些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增加了这方面的规范内容(第四十一条)。
(七)对财务报告的名称和内涵作了修改
现行准则使用了“财务报告”的表述,而会计法、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则称之为“财务会计报告”。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准则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作为下位法,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考虑到“财务会计报告”的名称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国际上均称为“财务报告”,国内公司编制的中报、年报等也称为“财务报告”,同时会计理论界也呼吁改为“财务报告”,为了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为以后修改上位法时埋下伏笔,将现行准则中的“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第四条)。
现行准则第九章“财务报告”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财务情况说明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一般也不编财务情况说明书,但对附注的内容非常重视。因此,修订后没有明确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是规定为“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具体构成及其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列报要求则由“财务报表列报”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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