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2005年12月1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453号国务院令),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该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国务院2005年12月1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453号国务院令),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该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同意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国企实施改制前,应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实施改制时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30日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该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该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证监会主席令第28号),将与新的证券法一道实施。该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但冻结、查封权力的行使要遵循一定程序,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可冻结、查封的事项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该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国家管理局2005年第28号令),规定:只要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炒作,不妨碍公平竞争,不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可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采取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但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该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须符合如下条件: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且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