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企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那么,对目前正处于由《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过渡的企业来说,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可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企业发生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前,可先根据发生的相关数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估价资产等”科目;正式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先冲回原账务处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估价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资本公积”等科目。
责任编辑 张智广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企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那么,对目前正处于由《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向《企业会计制度》过渡的企业来说,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笔者认为,可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企业发生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前,可先根据发生的相关数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估价资产等”科目;正式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先冲回原账务处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估价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资本公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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