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它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该项业务从形式上看涉及先“售”后“购”两笔独立业务,并且其具体的账务处理及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的处理也有其特点,现简要作些介绍。
(一)“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关企业日后重新购回商品的业务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199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约定甲公司在9月30日将该商品购回,回购价11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80万元。讲解中关于甲公司重新购回商品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同时,冲回“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并计提9月份利息费用: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
但笔者认为上述处理中,其所冲回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的金额只是...
“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它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该项业务从形式上看涉及先“售”后“购”两笔独立业务,并且其具体的账务处理及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的处理也有其特点,现简要作些介绍。
(一)“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关企业日后重新购回商品的业务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1998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约定甲公司在9月30日将该商品购回,回购价11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80万元。讲解中关于甲公司重新购回商品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同时,冲回“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并计提9月份利息费用: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
但笔者认为上述处理中,其所冲回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的金额只是销售与回购期内计提的利息费用,未包括发出商品收到的款项与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冲回“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及相关会计处理应为(单位:万元):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30
从上述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售后回购”的商品,其在购回时的入账价值,与销售时的账面价值是一致的,都是80万元。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存货,该业务要涉及到增值税。该业务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收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该业务可能也会涉及增值税。财税[2002]29号文明确,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无形资产,该项业务就要涉及到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要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3、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的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件加以明确。下面根据上例,对这一业务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一分析:
(1)商品发出时,尽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为100万元,账面成本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10万元,5—9月份每月计提财务费用2万元。既然税法上“视同销售”,那么就不能确认会计上由于不作销售处理而产生的财务费用。所以5—9月份累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以上两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3)回购时,会计上该商品入账价值等于销售时该商品的账面价值,即80万元。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10万元,回购方应以此金额作为计税成本。该商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差30万元。该差额应在该商品领用或销售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回购前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回购后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30万元,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所得税方面,要注意调整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