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就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17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决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联合检查,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将被纳入到检查中来。对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等。此次检查活动,各部委不再组织检查组到地方进行联合抽查,而是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地方财政、发改、监察、工商、证券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就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2005年11月17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决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联合检查,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将被纳入到检查中来。对产权交易机构规范操作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交易的要件及标准审查把关情况;交易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易中出现纠纷的调处情况;交易信息的统计报告情况等。此次检查活动,各部委不再组织检查组到地方进行联合抽查,而是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地方财政、发改、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2005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按照新修订《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经董事会审议,单笔或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所有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该通知解除了此前《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
商务部2005年11月22日发布《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
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同时,决定指出,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该决定不一致的,按该决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2月12日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303号),指出工效挂钩办法仍是国家当前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的主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应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知要求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同时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合理确定集团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
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3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经机构监管部核准后,证券公司可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通知同时指出,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
国务院2005年12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直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