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总署2005年10月19日发布《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明确: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国务院2005年10月19日发布《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并指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进一步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渠道。该文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05年10月19日发布《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2号)明确:当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可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等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应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减半的税率,再与相应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取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对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在配额内进口的,按关税配额税率减半计征关税。
国务院2005年10月19日发布《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并指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进一步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便利渠道。该文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明确: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该文还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予以了规范。该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证监会2005年10月26日联合发布《商务部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5]565号)就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程序、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企业性质和企业待遇、境外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战略性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含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1月3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办法规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人民银行可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成员行,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按照50万元融资。该办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通知指出,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财政部2005年11月4日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财金[2005]105号)明确: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禁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规定同时指出,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应在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时限前及时批复。待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市公司方可向证券交易所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7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主要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特点,该文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该文适用于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基本涉及银监会的所有监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8日发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予以了细化和补充。该细则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货币经纪公司机构、人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二是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