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赠送的烦恼
甲公司为了表达对其长期客户乙的敬意,也为了进一步拉近双方的关系,决定向乙赠送轿车一辆。心意美矣,但麻烦却就此接踵不断:
乙说我是正规单位,财务管理一向规范,汽车入账我要有正规票据,而且这汽车还没上牌照,没有汽车发票我也不好办入户手续啊,你干脆把汽车发票也送给我吧。甲公司的会计则说,我把汽车发票给你那我拿什么入账啊?再说发票抬头是我,你拿去也没用,罢了,我自个开张发票给你吧。
甲公司的会计是个会计师,颇有点税务常识,他跟头儿汇报说,赠送汽车得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要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头儿大度地说,汽车都舍得送人,还在乎这点小税钱吗?再说咱一直诚信经营,遵章纳税,这税啊,该怎么交就怎么交!
两个多月后,税务来查,严肃地说,你们偷税了知道不?甲公司的会计一头雾水,说,我连赠送都老老实实地按视同销售交税了,我怎么可能偷税呢?我们这种诚信经营的单位又怎么敢偷税呢?税务说,问题就出在这赠送汽车上。这车你们在赠送的时候连牌照都没上,固定资产目录中也从来没有这辆车,更未提过折旧,根本不符合销售旧货的规定,得作为正常销售货物处理,按17%的...
一、赠送的烦恼
甲公司为了表达对其长期客户乙的敬意,也为了进一步拉近双方的关系,决定向乙赠送轿车一辆。心意美矣,但麻烦却就此接踵不断:
乙说我是正规单位,财务管理一向规范,汽车入账我要有正规票据,而且这汽车还没上牌照,没有汽车发票我也不好办入户手续啊,你干脆把汽车发票也送给我吧。甲公司的会计则说,我把汽车发票给你那我拿什么入账啊?再说发票抬头是我,你拿去也没用,罢了,我自个开张发票给你吧。
甲公司的会计是个会计师,颇有点税务常识,他跟头儿汇报说,赠送汽车得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要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头儿大度地说,汽车都舍得送人,还在乎这点小税钱吗?再说咱一直诚信经营,遵章纳税,这税啊,该怎么交就怎么交!
两个多月后,税务来查,严肃地说,你们偷税了知道不?甲公司的会计一头雾水,说,我连赠送都老老实实地按视同销售交税了,我怎么可能偷税呢?我们这种诚信经营的单位又怎么敢偷税呢?税务说,问题就出在这赠送汽车上。这车你们在赠送的时候连牌照都没上,固定资产目录中也从来没有这辆车,更未提过折旧,根本不符合销售旧货的规定,得作为正常销售货物处理,按17%的税率计提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闻听此言,不禁冒汗:当时购买汽车,因我不是汽车经销商,厂家只能开给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赠送要按正常销售货物处理,却无一分钱的进项税可抵扣,这个赠送税负可太大了!当时我怎么没想到先上好牌照、入固定资产账以后再赠送呢?头儿安慰说,遵章纳税是咱的传统,传统不能丢,这税啊,该怎么交就怎么交,花钱买个教训吧。
可事还没完。工商又找上门来,说这汽车是随便谁都可以卖的吗?过几天你们还不卖飞机大炮啊!你们应该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转移车辆产权嘛,都像你们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就被扰乱了吗?罚款!税务恍然地跟上说,对啊,汽车也不是你们的经营范围,不是你们的经营范围你们怎么可以开发票呢?你们当初应该找我们代开发票嘛。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罚款!头儿无奈地说,既然事都出了,罚就罚吧,可是我听说不是“一事不二罚”吗?甲公司的会计回答说;这二罚不是就一事,咱一违反工商规定,二违反税法上的发票规定,这是两事,人家是可以分别处罚的。
麻烦还在继续。不几天,乙又找上门来,说,我拿你开的发票去上户口,人家交管部门说必须要拿汽车经营单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交易机构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上牌照。甲公司头儿这回有点不耐烦了,说,这点破事,惹来这么多麻烦l乙又说,我那边的税务说,你给我的汽车,我得按收到“返利”处理,我已按发票上的价格作进项税额转出了,可偏偏你给我的是普通发票.要是增值税发票,我还能按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呢。甲公司的会计闻后说,那汽车你们是要按固定资产入账的,怎么还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就是在东北那“疙瘩”,在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企业,购买小汽车、摩托车的进项税还不允许申报抵扣呢。再说,我们公司又不是汽车生产厂家,你也不是汽车经销商,按规定也不能为你开销售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啊。
甲公司的会计打那事后,一连几天不断反省:1、这赠送汽车按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大方向是对的,但不该按销售旧资产交税啊,当初要是先把牌照上好,再使用一两个月送人就好了;2、乙没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上牌照还真麻烦啊,从这一点说,当时我们也应该先上好牌照再赠送,这样只需到l车辆交易机构办个过户手续就可以了,国税函[2005]693号文就二手车交易的发票开具倒是作了规定,可这个文件在赠车事后才出台,要早出台这个文件,也没这些麻烦啦;3、这工商的说法有问题,汽车虽说不是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但送人也不行吗?税务的说法更有问题,不是我们公公司的经营范围就不能开发票了吗?“经营范围”和“发票使用范围”是两码事嘛,我们公司有销售货物的发票,那么只要销售的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发票上又没有使用范围的规定,就应该可以开具嘛l上个月隔壁生产臭豆腐的公司收到一批抵债的电脑,我去买一台,人家不照样开给我一张盖着臭豆腐厂大章的发票吗?
甲公司的会计一脸的无奈。不过牢骚归牢骚,他这回到底是长见识了。
二、老张的过去时和现在时一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话题
话题一:老张的单位有个科研项目,为此成立了一个课题组,老张也参加了。老张是博士,组里都是硕士生、本科生,比老张学历低,于是老张当仁不让,任了课题组组长。项目完成后,课题组成员按学历及职务高低,各分得不菲的奖金,老张分得的奖金当然最高了。可对这种奖金该如何交税呢?单位财务出谋划策说,对这种奖金,应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之间做适当划分,以减轻个人的税负。
但科研人员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相互转化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有关劳动法也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为“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全部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特点,同时还具有独立性特点。就像报社、杂志社的采编人员在本刊物上发表作品的稿酬,国税函[2002]146号文对此就作过明确规定,采编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稿酬所得”征税。推此及彼,作为单位在职科研人员完成的科研项目是职务行为,取得的任何报酬当然只能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而不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据说这事当时是策划过去了,后来也没听说有人找他的麻烦。直到有一天他听说不能这样“转化”后,就匆忙找财务人员核实情况,虽然得到的答复是“往事不要再提”,但心里却怎么也不能踏实。老张自此多了一份心思。
话题二:老张退铼了,单位返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免税的,但退体人员返聘后取得的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老张对此很理解,特别是感觉退休了还能作为纳税人为国家财政收入添砖加瓦,很有自豪感。但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部门提出意见了,说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只有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工资才能在税前扣除,该老同志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与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其所谓“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并对老张说,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但是据以判断双方是否有“雇佣关系”的合法要件,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老张作为过去的领导,感觉现在要作为“劳动者”与过去的手下签合同太委屈自己了。
因为工资税前扣除事件,老张决定不干了.于是承包了社会上的一个企业。承包所得的纳税,分为两种情况:1、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其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2、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向发包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不论什么情况,都不用自己与被承包单位签订什么证明“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只需签个承包经营合同就行了,倒是其他从韭人员.得与老张签订证明“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老张对此感觉很爽,据说现在干得正欢呢。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