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公司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作出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相当普遍,由于这些变更涉及损益的金额往往较大,以致有关的会计处理备受关注,笔者拟以具体事例对此谈点浅见,仅是一家之言,与会计同仁们商榷。
例:2005年2月24日,A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部分账龄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的议案,议案的具体内容是:在保持账龄1年以内按6%、账龄5年以上按100%计提坏账准备不变的情况下,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账龄1—2年、2—3年和3—5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将账龄1—2年、2—3年和3—5年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分别由原来的10%、20%和40%,提高到20%、40%和80%)。
质疑:对于A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作出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有人认为应界定为非调整事项,A上市公司只需在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而不需要对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作出调整。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属于非调整事项,会计估计变更也应比照执行;二是A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变更的时间发生在2005年,董事会的决定只能在2005年2月24...
实务中,公司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作出有关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相当普遍,由于这些变更涉及损益的金额往往较大,以致有关的会计处理备受关注,笔者拟以具体事例对此谈点浅见,仅是一家之言,与会计同仁们商榷。
例:2005年2月24日,A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部分账龄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的议案,议案的具体内容是:在保持账龄1年以内按6%、账龄5年以上按100%计提坏账准备不变的情况下,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账龄1—2年、2—3年和3—5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将账龄1—2年、2—3年和3—5年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分别由原来的10%、20%和40%,提高到20%、40%和80%)。
质疑:对于A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作出的上述会计估计变更,有人认为应界定为非调整事项,A上市公司只需在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而不需要对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作出调整。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属于非调整事项,会计估计变更也应比照执行;二是A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坏账准备提取比例变更的时间发生在2005年,董事会的决定只能在2005年2月24日以后才发生效力,符合“法不溯前”原则。
辨析:笔者认为,A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批准的会计估计变更应作为调整事项,调整A公司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均没有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估计变更作为非调整事项,其主要原因是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进行追溯调整,即会计估计变更只影响当期或以后期间的损益。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所以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会计政策变更作为非调整事项,其主要原因是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即会计政策变更虽然没有作为当期会计报表事项处理,但由于该事项在次年执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在次年对报告当年的会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
第三,企业有权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所作出的决定,虽然其时间已经超过了资产负债表日,但现代主流会计理论认为,由于上述决定作出的时间不迟于有权机构批准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因此,如果上述决定对当期会计报表将产生影响,则当期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上述决定重新表述。《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是建立在上述会计理论基础上的。
第四,A上市公司坏账准备政策符合该公司2004年的实际情况,这种事实在2004年已经存在,董事会的批准仅仅是该事项所要履行的一种程序,A上市公司将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作为2004年度的会计事项处理,符合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
第五,对于有权机构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所作出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作为报告年度当期会计报表事项处理,是中国会计实务界较普遍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机构于2003年3月3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作出的由于调整折旧年限而减少的利润232万元,列入了该公司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再如,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机构于2005年2月28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作出的由于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而减少的利润737万元,列入了该公司2004年度的会计报表。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