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商务部2005年9月14日发布《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旨在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其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9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取消了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项下付汇须提供预付货款保函的规定;取消了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提单作为贸易进口付汇审核凭证的规定;简化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简化了有关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放宽了“异地付汇”进口付汇备案管...
(一)
商务部2005年9月14日发布《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旨在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其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9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取消了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项下付汇须提供预付货款保函的规定;取消了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提单作为贸易进口付汇审核凭证的规定;简化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取消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简化了有关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放宽了“异地付汇”进口付汇备案管理。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22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等标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23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明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24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管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要求、监管方式和有关程序。同时,办法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结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明确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时,对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方式与方法;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进行市场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活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管理要求、程序和方法;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投资产品和开发设计新投资产品应当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和规程。本指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订后的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上有以下五个方面:一、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二、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四、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这次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二、着眼于加强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诸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等的有关制度,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权力,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提高了透明度。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