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客观地说,采用该种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具有符合预算习惯、会计处理简单、直接反映在库资金等优点。然而,随着近些年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总预算会计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1998年发布的《政府财务报告指南》,各国政府会计与报告系统的确认基础主要有四种,除了上述收付实现制以外外,还包括权责发生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笔者认为,权责发生制要求苛刻,总预算会计采用该种核算基础的条件尚未成熟;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不确认发生在延长期之后的支出,对收付实现制的缺陷的弥补作用着实有限,另外,该模式在预算年度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及时结账显然不利于相关后续工作的开展,总预算会计采用该种核算基础意义不大。
所以,笔者认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目前我国总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最佳选择。该模式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做出限制,不仅在克服收付实现制的弊病方面力度大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而且回避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一些苛刻要求,降低了操作的...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客观地说,采用该种做法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具有符合预算习惯、会计处理简单、直接反映在库资金等优点。然而,随着近些年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总预算会计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1998年发布的《政府财务报告指南》,各国政府会计与报告系统的确认基础主要有四种,除了上述收付实现制以外外,还包括权责发生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笔者认为,权责发生制要求苛刻,总预算会计采用该种核算基础的条件尚未成熟;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不确认发生在延长期之后的支出,对收付实现制的缺陷的弥补作用着实有限,另外,该模式在预算年度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及时结账显然不利于相关后续工作的开展,总预算会计采用该种核算基础意义不大。
所以,笔者认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目前我国总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最佳选择。该模式对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做出限制,不仅在克服收付实现制的弊病方面力度大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而且回避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一些苛刻要求,降低了操作的难度。另外,我国目前的总预算会计对某些特定业务的处理方法也证明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生命力,如对政府间上解支出、补助支出、政府间补助收入等特定会计事项的处理更接近于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