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把行政单位经批准用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作为当年支出项目记入“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予以列支。笔者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法不妥。其理由是:①基本建设投资不是经常性支出项目,如果将该项投资归入支出类科目,将影响当年支出与以前年度支出的可比性;②基本建设投资不是一次性消费支出,只是价值形态的转移,如果将其作为当年支出项目一次性列支,从会计报表上看,容易造成单位当年资产总值大量减少的假象:③如果工程项目跨年度完成,将基建投资作为当年支出列支,会给以后结转固定资产带来不便。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即将基本建设投资归入资产类作为一项在建资产进行管理。平时发生基建投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借记“结余”或“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责任编辑 张智广
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把行政单位经批准用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作为当年支出项目记入“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予以列支。笔者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法不妥。其理由是:①基本建设投资不是经常性支出项目,如果将该项投资归入支出类科目,将影响当年支出与以前年度支出的可比性;②基本建设投资不是一次性消费支出,只是价值形态的转移,如果将其作为当年支出项目一次性列支,从会计报表上看,容易造成单位当年资产总值大量减少的假象:③如果工程项目跨年度完成,将基建投资作为当年支出列支,会给以后结转固定资产带来不便。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即将基本建设投资归入资产类作为一项在建资产进行管理。平时发生基建投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借记“结余”或“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