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2 作者:蔡可同 田震宇 (作者单位:北京财科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政策研究部 河北邯郸市环境保护局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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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142号)
十一、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此处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财税[1999]264号)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
十、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142号)
十一、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此处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财税[1999]264号)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税字[2000]42号)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免税的金额或比例。(财税[2003]181号、国税发[2005]129号)
十二、铁路、轮船、飞机修理
1、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所属企业)的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国税函[2001]862号、国税函[2001]1006号)
2、中远集团的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366号)
3、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4、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十三、残疾人及其用品
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060号)
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号)
十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国税函[2003]1262号、国税函[2004]137号、国税函[2004]555号、国税函[2004]609号、财税[2005]13号)
十五、东北老工业基地
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①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④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财税[2004]156号、财税[2004]168号、财税[2004]226号、财税[2004]227号、国税函[2004]1111号、财税[2005]28号)
十六、支持民族产业
1、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51号、财税[2002]97号)
2、对列名钢铁企业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财税字[1999]34号)
十七、民政福利企业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生产销售的货物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企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中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生产销售的货物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企业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国税发[1994]155号)
十八、电站及电力产品
1、秦山核电站。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2001年返还85%,2002年返还80%,2003年至2005年返还75%。(财税[2001]48号)
2、三峡电站。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2]24号)
3、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财税[2002]95号)
4、二滩水电站。(1)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2)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的二滩电站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作为国家对企业追加的资本金。要分别核算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和其他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免税的金额或比例。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财税[2002]206号、国税发[2005]129号)
十九、新闻出版
1、新华书店。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2]45号)
2、出版物:(1)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2)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种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税[2001]88号的规定,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3)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财税[2004]26号)(4)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2005]47号)(5)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财税[2005]48号)
3、进口图书:(1)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税字[1997]66号)(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税字[1998]67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3)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财税字[1999]255号)(4)对中国科学院所属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01]92号)
二十、国家重点工程
1、对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单位附设的工厂或车间,生产销售的直接用于国家大剧院工程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06号)
2、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3]128号)
二十一、其他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零售从1998年8月1日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3、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4、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券,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财税[2001]10号)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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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