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要求不够具体,原因解释简单。现行业绩预告制度只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予以披露,但对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和预告原因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大部分公司的业绩预告表述模糊不清,套话较多,公告内容不够详细,原因解释简单,有的甚至不解释原因,这种不负责任的信息披露非但不能对投资者判断股价起到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带来了混乱。
2、业绩预告的更正不规范,缺乏纠偏机制。预告制度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出现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时,在规定时间之前发布更正预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预测不实的界定标准,对于上市公司更正以前预测的原因和次数,也都没有规定,而且业绩预测临时公告也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些公司利用业绩预告制度在更正问题上的不规范,发布不实预告信息,甚至出现预盈变预亏的“变脸”现象。
3、业绩预告没有必要的法律约束。业绩预告制度是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对于没有按时履行预告义务的公司,一般是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而已。这样,在监管机构、市场对违规的惩罚力度都较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很小或者说基本不存在,上市公司缺乏执行预告制度的动力,违反业...
(一)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要求不够具体,原因解释简单。现行业绩预告制度只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予以披露,但对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和预告原因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大部分公司的业绩预告表述模糊不清,套话较多,公告内容不够详细,原因解释简单,有的甚至不解释原因,这种不负责任的信息披露非但不能对投资者判断股价起到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市场带来了混乱。
2、业绩预告的更正不规范,缺乏纠偏机制。预告制度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出现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预测不符时,在规定时间之前发布更正预告,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预测不实的界定标准,对于上市公司更正以前预测的原因和次数,也都没有规定,而且业绩预测临时公告也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些公司利用业绩预告制度在更正问题上的不规范,发布不实预告信息,甚至出现预盈变预亏的“变脸”现象。
3、业绩预告没有必要的法律约束。业绩预告制度是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对于没有按时履行预告义务的公司,一般是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而已。这样,在监管机构、市场对违规的惩罚力度都较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很小或者说基本不存在,上市公司缺乏执行预告制度的动力,违反业绩预告制度规定的现象较普遍。
(二)对策
1、提高业绩预告制度的规范层次。
现行的业绩预告制度是在证监会或者是深沪证券交易所规范定期报告的临时性规定中确立的,很显然,临时性规定的时效和规范作用非常有限,其变动也非常频繁。在现阶段选择强制披露规范的前提下,要保证业绩预告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贯性,就必须以较高层次的成文制度来取代较低层次的临时性规定。而且,业绩预告制度经过多年的修正,也逐步完善起来,具备了制定专门条文性规范的基础。
2、应使业绩预告制度更加具体和完整。一项完整的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制度,应该是一个集包括披露、更新、修正等内容在内的全面规范,而每一个规范都应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才具备完整性和实用性。有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缺乏具体强制披露规则的情况下,从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来看,那些履行了预警义务的公司,股价下滑的幅度要远远高于应该预警而没有预警的公司,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因此,增加和完善预告规则,是业绩预告工作的当务之急。
3、对违反规则的公司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监管的作用是增加违规成本。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具有相当的约束力。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仅仅依靠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对那些没有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存在两次以上更正业绩预告“变脸”现象的上市公司,更要制定强有力的追究责任机制。笔者认为,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落实没有及时预告和多次预告不实的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加大违约成本,甚至可以引入民事赔偿机制。
4、建议借鉴美国安全港制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是尚未确知的预测性信息,要解决其与历史性信息披露不实处罚的差别,建议借鉴美国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美国的一种保障正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支持与鼓励。安全港制度的立足点在于“预测的不准确性是不可避免的”,应允许信息披露人对未来的预计出现误差,而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应对预测性信息无法完全实现做好合理的防备。因此,只要信息披露人是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尽可能准确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并及时进行修正,就不应当被追究责任,从而真正支持和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