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财政部2002年9月27日《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结合该《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处理几个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
1、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
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直接影响到基建收入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归属。《通知》规定基建收入应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经营性项目)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收入(非经营性项目)。如果基建收入归属不清,直接列入本单位营业收入,容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弥补经营亏损)和经营成本失真。同样,如果基建项目已经转为正常生产,相关收入仍作为基建收入,则会挤占正常生产经营的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财政部2002年9月27日《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结合该《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处理几个难点问题作简要分析。
1、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
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直接影响到基建收入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归属。《通知》规定基建收入应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经营性项目)或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收入(非经营性项目)。如果基建收入归属不清,直接列入本单位营业收入,容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弥补经营亏损)和经营成本失真。同样,如果基建项目已经转为正常生产,相关收入仍作为基建收入,则会挤占正常生产经营的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同时《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但是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的认定又是一个难点二许多单位试运期的确定及办理竣工决算上相当的随意,有的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超过3个月,仍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也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有的项目甚至完工几年了仍在试运行。有的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甚至交付使用投产,但仍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加大建设成本。如:贷款利息、基建人员工资等费用,在竣工财务决算前敞口列支,但事实上该项目不到三个月就已经转入正式生产
在《通知》发布之前,对于项目试运期的确定,在实务中原则上以三个月为标准。但以三个月为标准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特别是一些涉及到环保的项目,其试运期其相对来讲要比一般的基建项目要长。所以由于行业的差别,不可能形成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这都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分行业、分规模确定项目试运期和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2、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那么基建收入是否可以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其他费用里是否包含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通知》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了相应的定义。即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竣工财务结算,虽然其仍处于试生期阶段,其管理性质的开支也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所以,在计算其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时应扣除与其相关的管理性开支。
《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规定是: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也就是说,在试生产期其借款费用仍可以资本化。故在计算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时,借款费用不应扣除。
3、对《企业会计制度》和《通知》对基建收入确认的差异的理解。
在对基建收入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制度》和《通知》是有差异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通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也就是说,在对基建收入的确认上,《企业会计制度》与《通知》存在着不一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该如何进行处理?笔者认为《通知》主要是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也就是说从试用范围来看,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应以《通知》的规定为准。
4、试运行利润所得税的处理。
年度终了,纳税人对试运行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所得税费用应在当期利润表列支还是在在建工程成本中列支。对此《企业会计制度》和《通知》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所得税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非经营性转为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说这部分所得税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中去。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