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2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唐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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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我公司在市区附近有一附属工厂,因环保原因准备迁往郊区。原厂地大约可以卖7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新厂的土地和建设。请问此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这个过程中贵单位分别发生转让和受让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涉及建造厂房、安装设备等,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受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契税。因为问题中提供的信息较少,而实际情况多种多样,较难一一列举,所以建议具体查阅相关税法规定。
2、问: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答:按照过去的规定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
1、问:我公司在市区附近有一附属工厂,因环保原因准备迁往郊区。原厂地大约可以卖7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新厂的土地和建设。请问此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这个过程中贵单位分别发生转让和受让土地使用权两项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涉及建造厂房、安装设备等,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受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契税。因为问题中提供的信息较少,而实际情况多种多样,较难一一列举,所以建议具体查阅相关税法规定。
2、问: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核算?
答:按照过去的规定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目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要作为“其他收入”项目,调增应税所得额。
3、问:企业随同产品赠送的小礼品如何核算比较好?
答: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将小礼品单独核算,单独计价;另一种是将小礼品成本计入产品成本中,不再单独计价。前一种方式核算比较明晰,而且在礼品不随同产品包装,或者若干产品赠送一件(套)礼品的情况下较为方便核算,也便于合理缴纳流转税,如销售应征消费税的白酒赠送不征消费税的其他礼品时,不随同包装较为有利。但礼品如果随同产品包装且一同结算的话,单独计收的款项要按照价外费用核算。后一种做法销售环节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可能存在纳税方面的不便,因为礼品的性质相对较难确定,实践中有将其认定为赠送(视同销售)的,可能造成企业税负加重。所以相比之下,在企业销售环节,将总价区分为产品价格和礼品价格较为有利。
4、问:我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条款如下(以下款项不含税):每次提货都据实开票结算,但年销售数量在2000吨以下的,每吨按250元计,年销售2000-3000吨的,全年销售均按每吨230元结算;年销售3000吨以上的,全年均按200元结算。请问如何处理账务?
答: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不直接支付给经销商返点形式的费用,而是降低价格,属于比较典型的折让销售。通常企业不可能退回原发票重开,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由经销商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便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已确认的收入,这样就可以将全年的销售价格统一为合同约定的结算价了。当然,也有企业是在一个经销商实际达到某一级别后,在以后的销售中大幅度降低价格,以便兑现合同约定的奖励政策,但这样做的余地有限,而且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销售价格异常而要求作纳税调整。
5、问:我单位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宅全部产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相关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答:按照财政部《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精神,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住房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业务都可以比照一般固定资产清理来核算。具体为:单位按房改政策收到职工的购房款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按照住宅房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同时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按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发生的售房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发生的售房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样实际上也就免征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6、问: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工资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时如何账务处理?
答:(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由企业负担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实质是企业负担的职工工资高于支付给职工的名义工资。例如企业付给某职工1000元的税后工资,意味着企业实际负担的工资是1010.53元(假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且已经代扣了10.53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计提所得税时,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1010.53
贷:现金 1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53
实践中,有些企业将实际负担的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但就会计核算而言,按工资薪金原口径列支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不能税前列支的,按税法规定作相应纳税调整。另外,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负担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工资时应代扣而未代扣,企业实际代交的,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企业代交后确实无法收回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实际的罚款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此类罚款不能税前列支。
补充说明:对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各类代扣代缴的税款,实践中有些单位是在“其他应交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下单设明细核算。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来说并无不可,但应交、应付的税款和其他性质的应缴应付款是有质的差别的,出于明晰性原则的考虑,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更为适合,《企业会计制度》也是这样列举的。
7、问:对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的:(1)承包人对经营成果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取得一定数量报酬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款由发包单位代扣代缴。(2)承包人按约定交纳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后,对剩余的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人改变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税款由承包人自行申报缴纳;承包人不改变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第(1)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首先,单位按自营业务核算承包经营的业务;其次,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的承包收入,按发放工资对待。进行会计处理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承包人平常按月领取工资的同时,年终还享有若干金额(不是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的一次性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办理。账务处理与上述相同。
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承包人改变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发包方一般对被承包实体分账核算(不需要再核算其日常经营活动业务),在取得交纳的承包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承包经营收入”。被承包的实体独立核算,应按一般企业核算相关业务。对上交的承包费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承包人不改变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发包单位不对出包的实体分账核算的,日常经营的核算并无差异,只是年终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要按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计算代扣代缴的税款。按照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承包费金额以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人承包费”(扣除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承包人领取承包费时,借记“应付利润——应付承包人承包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
8、问:企业以税后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怎样进行会计处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转增资本时,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股本”。
(2)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直接按原口径计提的,相应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约定税款由个人另行交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某股东”(转增资本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后续账务处理,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收取股东交来款项的会计处理与日常业务相同。
9、问:本厂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现有一台设备原值544411.44元,2001年3月投入使用。在2003年6月第一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支出约2万元;2004年5月第二次维修费约为4万元,均计入当期费用。现该设备又要进行大修理,修理费用约12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这笔修理费用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请问该笔维修费用提取折旧额是按尚未折旧年限(6年)计算,还是按规定10年折旧年限提取?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4条及准则指南第七条对此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有例题可供参考,建议查阅。而在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明晰,且与会计准则相吻合,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比照上述规定,贵单位固定资产改良时可将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视同新增固定资产核算,即改造后原值为该项资产原来的净值加上改良支出净额,重新按折旧年限6年计提折旧。(关于年限可以参照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095号”文的批复精神确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法定折旧年限×综合成新率)。
10、问:公司差旅费报销中餐补报销的限额有没有规定?我们公司规定的是每人每天30元,请问是否超过标准,如果超标,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的限额问题,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限额标准,但一般各省、市、自治区有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限额标准,有些企业单位也会比照执行,也有地方税务机关发文规定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的,从其规定。如果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企业可自行规定执行标准,但通常要有成文的规定且一贯执行。
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有以下规定可供参考:(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与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的“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有一些不同的,一般理解84号文说的要按工资薪金对待的误餐补贴是指单位以误餐补贴名义普遍发放的补贴,而如果是属于财税[1995]82号文所说情况以及按照标准报销差旅费时实报实销的,不应按工资薪金对待。还有,出差的差旅费补助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误餐补助。(3)贵公司的标准如果符合上述(1)及(2)的有关规定,就不用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实际执行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者不符合上述不征个税规定的,就要将此类费用与职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问: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3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资产为甲公司部分资产),按转让协议约定:签订时乙公司先支付甲公司10%价款,2003年12月乙公司支付40%价款,余款在2004年5月前付清,同时约定资产剥离时间为2003年4月30日。甲乙公司已按上述协议执行,现请问该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如何界定?甲乙公司在2003年4月底均对资产转让事宜做了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不一致时,资产的归属时间如何判定?
答:就会计处理而言,2003年4月30日(问题中所说的剥离时点)双方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即可进行资产剥离的账务处理。而此前收到的10%价款按预收款挂账,2003年4月30日按照约定价款借记“预收账款”(冲减已预收的金额)和“其他应收款”(也有人主张记在“应收账款”科目)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此后支付余款就只是这一交易的后续往来结算而已,收到时冲减“其他应收款”即可。至于此项交易的损益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认。对于所有权问题,如果是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资产(车辆、房地产等),应该以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时点最终确认权属转移;如果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资产,就应以合同约定的财产交接时点为准。
12、问:我是一家船舶代理公司的会计,近期我们与所代理船舶的船舶公司签订了业务分成协议,即我们收取了船舶公司的代理费后,在办理完各项船舶代理业务后,按分成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分成款项汇给船舶公司,请问我们是以所收取的全部代理费金额确认收入,还是以扣减分成金额后的数额确认收入?如全额确认收入,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金?
答:收入确认问题要看贵公司实际如何开具代理费发票,如果是按收取的代理费全额开具发票,就应该全额确认收入;如果是按照扣除分成后金额开票,就可以按照扣减分成后金额来确认收入。如果是全额确认收入,就应该全额缴纳营业税。
13、问:生产企业在非正常停产期间(2个月)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的待摊费用怎么处理?在此期间发给工人的职工工资又怎么处理?
答:非正常停产期间的损失、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一个成本会计问题,在《企业会计制度》里未见明确规定,但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一般发生此类情况时,可以区别情况,计入“停工损失”进行分配或者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分述如下:
(1)企业要求对停工损失做单独核算的,可在会计科目中增设“停工损失”科目,并按车间部门设置明细科目,用来归集因停工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包括原材料费用、工资福利及制造费用等,在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后,分别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责任人款项、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面赔款等),“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者“基本生产成本”(季节性停工、固定资产维修期间以及工艺性停工的损失等),贷记“停工损失”,其中需要在不同部门、车间、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采用适当方式分配。(2)如果企业不需要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所发生的损失可以视其性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制造费用”等。实践中由于季节性停产(计划减产等)、固定资产修理停工带来的损失,特别是计划内的停工,也可以不通过停工损失核算,而是直接列入制造费用,可以预提或者待摊计入开工期内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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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