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同时规定了三种用于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每一种方法规定,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第二种方法规定,以“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表面来看,两种方法都是以一种百分比去确定收入,确认工程毛利,进而确定工程成本,然而,结果却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方法以项目累计实际完成的成本比例来确定收入,是以成本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一般原理,成本+费用+利润=收入,成本与收入达到合理的配比;而第二种方法却不然,以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是以收入来确认收入,这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一般原理的,且“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相比,在实际执行中前者很容易参杂更多的人为因素而产生随意性,无法像“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那样真实地、序时地,且明白地摆在财务账面上让人信服又容易操作。为了从会计制度上保证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会计制度应当选取、...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的确认,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同时规定了三种用于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每一种方法规定,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第二种方法规定,以“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表面来看,两种方法都是以一种百分比去确定收入,确认工程毛利,进而确定工程成本,然而,结果却是不一样的。第一种方法以项目累计实际完成的成本比例来确定收入,是以成本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一般原理,成本+费用+利润=收入,成本与收入达到合理的配比;而第二种方法却不然,以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的比例来确认收入,是以收入来确认收入,这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一般原理的,且“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相比,在实际执行中前者很容易参杂更多的人为因素而产生随意性,无法像“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那样真实地、序时地,且明白地摆在财务账面上让人信服又容易操作。为了从会计制度上保证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会计制度应当选取、且只选取第一种核算方法也不失为一种有效之策。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