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是否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
案例1:某企业是一生产型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某种设备。该企业除直接将设备销售给设备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方)外,还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业务:
业务一:企业与需方和租赁公司共同协商,由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租赁公司一次性付款,每台价款为1000万元。同时,由租赁公司与需方签订租赁协议,将该设备租赁给需方,租期为四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3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归需方。
业务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设备直接与需方签订了分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20万元,付款期限为四年,需方每年年末支付价款330万元。为保证收回货款,合同同时约定,在全部价款未付清以前,设备所有权归该企业,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企业有权对该设备进行处理。(该设备预留有软件控制系统,企业可以对其实施实质上的控制)
分析:对于业务一,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属于销售,应按收入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公司与需方之间发生的业务为租赁,应按租赁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业务二,其与业务一的主要区别是:企...
一、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是否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
案例1:某企业是一生产型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某种设备。该企业除直接将设备销售给设备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方)外,还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业务:
业务一:企业与需方和租赁公司共同协商,由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租赁公司一次性付款,每台价款为1000万元。同时,由租赁公司与需方签订租赁协议,将该设备租赁给需方,租期为四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30万元,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归需方。
业务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设备直接与需方签订了分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20万元,付款期限为四年,需方每年年末支付价款330万元。为保证收回货款,合同同时约定,在全部价款未付清以前,设备所有权归该企业,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企业有权对该设备进行处理。(该设备预留有软件控制系统,企业可以对其实施实质上的控制)
分析:对于业务一,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属于销售,应按收入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租赁公司与需方之间发生的业务为租赁,应按租赁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业务二,其与业务一的主要区别是:企业不通过销售给租赁公司这个环节,而是将自己生产的设备直接与需方签订了分期付款的购销合同,从形式上看类似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但它并不符合收入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在需方未付清全部价款前,企业仍保留了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并能对已发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所以企业不能按收入准则进行处理。那么,该业务能否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范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呢?
根据我国租赁准则及其讲解,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是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以支付租金获取资产使用权的这种形式与实质都十分清楚的租赁业务,业务二中企业与需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没有明确是“租金”,该企业也并不是租赁公司,但笔者认为,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与业务二性质相同的业务按租赁准则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1、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并不转移情况下的每期收取款项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属于租赁会计解决的范围。业务二涉及的是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转移不同步时的会计处理问题,应属于租赁会计核算的范畴。
2、支付的款项是否被明确为“租金”,这并不是判断业务是否属于租赁的关键。我国租赁准则未对租金给出定义,在实务中也很难明确区分支付的款项是租金还是货款。《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号——租赁会计》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是指一个规定的期间转让固定资产(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协议。所以我国租赁准则租赁定义中的“租金”过于狭隘了。
3、融资租赁在我国被列为严格监管的范围,原因之一是融资租赁业务带来的两大问题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保障: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而产生的会计处理、税收、关税、外汇管理等;二是企业间的借贷能否计算利息。因此租赁准则目前也很难对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4、在这种形式上与分期收款销售相似而实质上为租赁的营销方式下,供货方获取的收益中,除产销差价或进销差价外,还包括融资收益。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种租赁为销售型租赁。由于我国租赁准则并未将销售型租赁单独分类,对于企业与企业(非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的上述性质的业务,笔者认为也可将其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租赁的分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案例2:某租赁公司与需方签订了一设备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租赁公司提供设备给需方使用,需方支付租金,租金以设备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租赁期内设备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设备归需方所有。
分析:该业务与一般的租赁业务有明显的区别: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租金是按承租人使用该设备所产生的现金流的一定比例支付。这种业务被租赁界称之为“结构共享式租赁”,出租人实际参与了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并承担了经营风险,虽然每期分成收入不固定,但可将分成收入视为或有租金。但它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呢?
笔者认为,该业务应为经营租赁。原因有二:
1、判断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应视租赁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一项租赁,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用什么形式,都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就应将该项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因此对于本业务来说,虽然按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应为融资租赁,但实质上该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全部转移,故应判断其为经营租赁。
2、在会计处理方面,如将本业务作为融资租赁,由于每期收到的分成全部为或有租金,它的金额事前并不确定,无法在租赁开始日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更无法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因而也是无法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的。
责任编辑 张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