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2 作者:蔡可同 (作者单位:北京财科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政策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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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的话】本刊自开设“纳税与筹划”栏目并举办相应的征文活动以来,我们已经陆续收到不少税收筹划方面的稿件。然而,正如在第二期刊发的《纳税筹划谈何容易》所言,合理、合法又有效的纳税筹划确非易事,对于纳税人来说,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种税收筹划,甚至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基础。那么,您是否了解自己所在行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昵?我们近期将陆续把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整理刊出,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切实的帮助。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
【编者的话】本刊自开设“纳税与筹划”栏目并举办相应的征文活动以来,我们已经陆续收到不少税收筹划方面的稿件。然而,正如在第二期刊发的《纳税筹划谈何容易》所言,合理、合法又有效的纳税筹划确非易事,对于纳税人来说,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一种税收筹划,甚至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基础。那么,您是否了解自己所在行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昵?我们近期将陆续把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整理刊出,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切实的帮助。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以上见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财政部财法字[1993]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
4、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它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财法字[1993]40号、国税发[1994]159号)
二、农业项目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所谓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财政部财法字[1993]40号)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
三、公益事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财政部财法字[1993]40号)
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国税函发[1996]679号)
四、残疾人员与民政福利企业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财政部财法字[1993]40号)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5号)
五、国家储备
1、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〇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
2、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以及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5号)
3、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
4、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六、资本市场
1、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准许上海、深圳、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4、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3号)
5、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04号)
七、金融业务
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
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处的专项贷款是指地方商业银行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是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3号)
5、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0号、国税函[2001]1007号)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4号)
7、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
8、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八、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具体包括的险种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财税字[1998]095号、财税字[1998]120号、财税[2001]118号、财税[2002]94号、财税[2002]156号、财税[2003]42号、财税[2004]71号、财税[2004]95号,国税函[2003]775号、[2004]819号、[2004]820号、[2004]887号、[2004]888号、[2004]1164号、[2004]1165号)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
3、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办发[2000]59号、国税发[2001]37号、发改企业[2004]303号、发改企业[2004]394号)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7号)
九、技术收入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
十、党政机关服务中心
1、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3号、国税发[200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2号)
十一、随军家属、军转干部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084号)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
十二、下岗职工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此处的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8号)
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合同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8项内容,即:(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是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以上见国税发[1999]43号)
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1号)
十三、房地产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3号)
十四、行政、事业、社团收费
1、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
2、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
十五、教育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
3、对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以上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
十六、其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
2、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7号)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
4、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5、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9号)
6、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5号)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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